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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公告(2006年9号)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执法公告

(2006年9号)

根据卫生部的通知,现公告如下:

一、安徽省辖区内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75%单方乙醇的生产企业,自即日起,必须在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生产,并在产品上市后2个月内主动向所在地的市或县卫生行政机关备案。备案时提交的资料包括:备案表、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产品标签说明书原件等。

二、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本着便民、快捷的原则,依法做好上述四种产品的备案工作。备案不对产品的卫生安全进行技术审核。各有关市、县卫生局对所备案的产品每季度汇总一次报我厅卫生监督所传染病监督处,以备我厅汇总在厅网站公告。

三、生产企业不得将备案内容标识在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及用于产品宣传。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范》在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识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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