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卫生执法公告 (2006年10号) 根据卫生部的通知,现公告如下: 一、卫生部发布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凡在安徽省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二、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要尽快按照《规范》要求修改、完善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企业申请换(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申报新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时,所提交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规范》的要求。 三、2006年5月1日之前生产的消毒产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其产品可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2006年5月1日起生产的消毒产品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四、欢迎广大消费者予以监督,凡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消毒产品,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举报,以便从速查处。 五、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消毒产品的监管力度,对违反《规范》要求的,要严格按《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26号)精神,依据《消毒管理办法》严肃查处。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