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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 第4号)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2008年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表所列焦糖色(不加氨生产)等11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类别

添加剂名称

使用范围

最大使用量

着色剂

焦糖色(不加氨生产)

固体复合调味料、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栀子

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

1.0g/kg

乳化剂

硬脂酰乳酸钠

植脂末

10g/kg

卵磷脂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柠檬酸单甘酯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4g/100g

水分保持剂

三聚磷酸钠

植脂末

5g/kg

裹粉、煎炸粉

3g/kg(以终产品中的含量计算)

固体复合调味料

4.4g/kg

防腐剂

山梨酸钾

蛋制品

1.5g/kg

脱氢醋酸钠

熟肉制品、预制肉制品

0.5g/kg

二氧化碳

饮料类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增稠剂

槐豆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7g/kg

营养强化剂

肌醇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1-100mg/1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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