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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卫药秘【2009】896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加强政府对药品采购的监督,我省成立了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建立了政府主导的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www.ahyycg。cn)。目前该平台的测试和培训工作已经结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定于12月11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加强药品网上交易的监管力度,确保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改试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
二、各医疗机构自12月11日起,临床使用的我省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所有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毒、麻、精、放及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必须全部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不得随意改变采购渠道,不得网外采购。
三、各医疗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设施,熟练掌握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各项功能及操作流程,于12月11~20日在采购平台上建立好本单位的药品采购目录。
四、各医疗机构在收到配送企业的药品后应及时在采购平台确认到货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配送企业支付货款,并将发票信息、付款情况如实填写到采购平台,保证网上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五、各配送企业要做好药品网上采购的准备工作,熟练掌握采购平台的各项功能及操作流程,确保有专人负责网上药品采购订单的查收和处理。
六、各配送企业要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采购订单,在收到订单后按照配送时限承诺,保质保量,做好各项药品的配送服务工作。
七、对于不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和不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不按照规定履行配送责任的药品配送企业,将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八、实施时间安排。12月10日清除测试数据,12月11日上午8:00正式实施全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12月11日-20日,采购平台向各医疗机构开放,各单位自行建立本单位的药品采购目录。今后,每月第一、二个工作日,采购平台向各医疗机构开放,可自行添加、维护本单位的药品采购目录。
九、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是政府主办的免费的网上药品交易平台,不收取药品购销双方的交易费用。运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  王明志  韩双双
联系电话:2634508  2675193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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