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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公告(2010年 2号)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执法公告

(2010年 2号)

2009年,安徽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卫生部和我厅的具体部署,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切实加强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执业资质的监管,严厉打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全省卫生行政执法查处违法案件14267件。现将2009年度全省卫生执法十大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1、霍山县查处人民医院血液透析丙肝感染事件案

  2009年11月30日,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报道了霍山县医院发生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事件,后经国家、省级医学专家深入调查,确认是一起医院感染事件。调查发现,霍山县医院在该事件中存在血液透析室的管理不规范、消毒隔离措施不落实、血液透析室的布局不合理,医院感染监控不到位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问题。省卫生厅迅速责成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案立案查处。12月8日,霍山县卫生局对该院血透室下达了停业整改意见书;12月19日,又对霍山县医院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医院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原院长、党总支书记免去职务、党内警告;两名分管副院长、医务科科长、护理部主任行政记过;医疗质量管理科科长兼院感办主任行政记大过;元血液透析室护士长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2、 蚌埠市查处龙子湖区长淮卫镇中心卫生院违法对外承包科室案

2009年3月,据举报,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中心卫生院将临床科室承包给非本单位人员行医。省、市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经查,该卫生院自2007年3月至2009年2月与非本单位人员签订合同,将医院临床科室对外承包,并以该院的名义对外开展诊疗活动;该卫生院在对外承包期间,超出核准登记科目范围擅自开展口腔科和麻醉科诊疗活动,承包人聘用无《医师执业证书》的唐××、贺××、许×等非法从事外科、口腔科、B超等诊疗活动。鉴于该卫生院在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期间,仍然与非本单位人员签订合同,将与原临床科室对外承包,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3月30日,省卫生厅就该案的调查结果向全省进行了通报,并责成蚌埠市卫生局依法严肃查处。4月16日,蚌埠市卫生局依法对卫生院和承包人(崔某、张某)责令立即终止承包科室、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非法所得2031206.75元,并处罚款15000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给予卫生院院长章某某行政降级处分,并解除其聘任院长职务;给予区卫生局局长严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其区卫生局局长和党总支书记职务。

 

3、 泾县查处杨梓山煤业有限公司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杨梓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01年投产以来,从未对该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的从业人员进行过职业健康检查,也未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卫生监督部门曾多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整改,但该公司一直未及时改正。为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2009年10月,泾县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责令该煤业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4、 蚌埠市查处岭海矽砂有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2009年3月,蚌埠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蚌埠岭海矽砂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噪声、矽尘等职业病防护设施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蚌埠市卫生局对该公司处以警告、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5、 芜湖县查处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2009年3月,芜湖县卫生监督所接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转送函,投诉芜湖县芜湖南路红发廊美容美发店开展切眉和切眼袋手术,造成投诉人术后恢复不良。县卫生监督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该美容美发店是一所经营生活美容、美发的服务机构,该美容美发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无医师执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眉部和眼部美容外科、激光美容、文眉、文眼线、文唇等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据此,芜湖县卫生局依法对该美容美发店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非法所得13000元,没收其用于开展医疗美容的药品器械,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服务活动。

6、巢湖市查处郭某无证非法行医案

2009年8月,据群众举报,巢湖市政府“两非”专案组会同市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市某小区4栋2单元301室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自2008年8月起,郭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其居所内非法开展治疗不孕不肓和精神疾病等诊疗活动。依据《 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巢湖市卫生局责令郭某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给予没收非法所得598470元和药品,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7、滁州市查处鲁某非法行医案

2009年6月11日,滁州市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对鲁某非法行医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在受到两次卫生行政处罚后(滁卫医罚[2008]4-15号,滁卫医罚[2009]4-49号)仍然在非法行医,卫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6月11日,受理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为其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针对该非法行医人已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还在非法行医的事实,2009年7月8日决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9月21日,滁州市琅琊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鲁某犯非法行医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同时移交的此类案件共有4起,全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5000元不等。

8、 蚌埠市查处圣亚达酒店加工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鲜榨果汁”案

2009年2月,在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专项整治期间,蚌埠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对全市餐饮单位开展了“鲜榨果汁”专项督查行动,现场检查发现,蚌埠市圣亚达酒店“鲜榨果汁”加工场所直接在大厅操作,加工场所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没有专门的切配专间,榨汁机、杯具卫生消毒得不到保障,且加工人员未持健康证明上岗;现场抽样和实验室检测该酒店制作的“鲜榨果汁”细菌菌落总数、霉菌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297-2003)。蚌埠市卫生局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酒店立即停止加工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鲜榨果汁”食品,并给予警告、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鲜榨果汁”专项督查行动,蚌埠市卫生局共查处加工经营“鲜榨果汁”餐饮单位8家,其中取缔无证经营6家,行政处罚2家;没收榨汁机4台、果汁容器12个及 “果汁伴侣”及优果粉等果汁加工原料约43kg。

9、蜀山区查处大地幼儿园细菌性食物中毒案

2009年1月17日15:30,合肥市蜀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电话报告称:高新区大地幼儿园下午有17名幼儿出现呕吐症状,现就诊于省立儿童医院。经卫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设在租赁民房内,周围卫生环境较差,该食堂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两名食堂厨师也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流行病调查及实验室检验,结果在患儿呕吐物和食品原料鸡块中分别检出致病菌性腊样芽孢杆菌,患儿临床症状与腊样芽孢杆菌食物中毒症状相符合。蜀山区卫生局依据《食品卫生法》,给予该幼儿园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0、 省卫生厅查处萧县博达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卫生管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违规案

2009年11月4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对萧县博达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改变了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生产车间无功能分区,原料随意堆放,无成品库,灌装间与生活厨房相通;且原辅料的采购、产品的出库、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均无记录;原辅料采购不索证;同时还发现该公司擅自篡改“依维意®聚维酮碘洗液”、“爱无忧依维意卫生露液体安全套”、“卫生栓”等3种产品及 “苦参甲硝唑灵抑菌剂”等10种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该公司曾多次因违规生产被举报,受查处。对此,省卫生厅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元、吊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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