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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血液透析技术资格准入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来源:重庆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1 字体: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公布第二批血液透析

技术资格准入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医院:
    2010年7月19日—7月29日,我局组织血液透析技术准入检查评估专家组,对全市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80家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评估工作,对部分医疗机构提出了整改要求。相关医疗机构按要求进行整改后向我局提出了书面复审申请。2010年8月27日—8月31日,我局组织了2个血液透析技术准入检查评估专家组,对这些医疗机构进行了现场复评检查。通过检查评估,经重庆市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审核,并报我局复核后,确定了我市第二批准予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17家医疗机构(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血液透析治疗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我局准入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和重庆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指南(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日常管理工作,接受重庆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
二、经我局准入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1周之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目下的医疗技术执业登记,并按照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渝卫医〔2010〕81号)要求,提交设立血液透析室的申请材料,办理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手续。
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经准入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卫医〔2010〕69号)要求,在完成每例血液透析治疗后3日内,使用由我局统一分配的用户名,登陆“全国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系统”(http://www。cnrds。net)后,自行设置用户密码,进行病例信息报送工作(技术指导联系人:重庆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  李正荣;联系电话:89012256、13101363316)。2010年1月1日至收到通知之日期间所开展的血液透析治疗病例信息,要在2010年9月15日之前补报完毕。
四、为确保血液透析医疗质量安全,我局将组织专家组或委托重庆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对已经通过血液透析技术资格准入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治疗工作的动态监管,以确保血液透析工作质量,保障患者医疗安全。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未经血液透析技术准入的,一律不得开展血液透析治疗工作。未经批准并执业登记设置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联 系 人:医政处   李小兵、向准
联系电话:67794884、67706877
传   真:67706026
电子邮箱:67706026@163。com
 

附件:重庆市第二批准予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

医疗机构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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