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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等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
来源:重庆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1 字体: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加强军队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实现军地《医师资格证书》通用,医师执业数据共享,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卫医疗〔2010〕169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换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军地通用。自本次换证后,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军队医师,无须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需要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申请执业注册的,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办理注册手续。
二、2011年1月1日前,已经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尚未办理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仍按照《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执行。
三、军队医师转业、复员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应当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经审批同意后,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从“军队医师联网管理系统”中注销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信息,总后勤部卫生部定期将转业、复员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人员的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信息提交“全国 联网注册管理系统”。转业、复员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医师户口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该医师后续的信息修改和丢失证书的补发工作;补发证书时,原《医师资格证书》编码不变,加盖户口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钢印和印章。
四、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仍由军队管理,拟到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应当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总后勤部卫生部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信息提交“全国 联网注册管理系统”。个人持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批准变更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在军队或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未注册或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等情形的,必须在《医师变更执业中心申请审核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后,要严格审核、及时办理,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可拒绝申请。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师管理工作的登记统计制度,及时将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录入联网信息管理系统。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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