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2]1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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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中西医结合的执业范围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来信人: 您好!关于咨询中西医结合的执业范围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要求,中西医结合专业在取得相应中西医结合医院聘请之后,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在指导老师的带教下,可以从事相应的中医外科工作,不能从事西医外科。 特此回复!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
发布时间: | 2012-09-13 16:39: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