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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疫津贴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更新:2013/7/1 字体:
邮件字号: 渝卫生信箱[2012]900
发布单位:
市卫生局
来信内容:
卫生防疫津贴
尊敬的市卫生局领导:
国人部发[2004]27号文件中关于调整放射津贴标准的通知,我市局有否相关文件下发至各区县卫生部门,求一份相关的正式文件!
希尽快回复为谢!
办理单位: 市卫生局
办理结果: 7月4日电话与本人沟通,了解了基本情况。
经沟通:该同志24岁,刚到某县某卫生院工作,从事X光机诊断工作,参加工作后,没有得到卫生防御津贴,鉴于该同志没有透露所谓区县和单位。
建议:1、本人向本单位院长反映,要求落实卫生防御津贴;2、如果卫生院的答复,本人不认可,可向当地卫生局反映;如果得不到解决,可向当地人社局主管工资部门反映。来信人对答复表示满意。
发布时间:
2012-07-31 17: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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