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1]1361 |
---|---|
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关于个体诊所执业的问题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刘畅: 您好! 收悉您所询问的个体诊所执业的相关问题。 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目前没有更新的政策指示能够进行您描述的那样注册。现在我们只能遵照卫生部颁布的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相关规定办理,请您理解。 感谢您对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重庆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
发布时间: | 2011-11-18 16:3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