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2]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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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医师资格证注册问题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第十四条规定:医师注册之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关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因此,取得中医资格,应进行中医类别的 注册。 |
发布时间: | 2012-04-13 11:35: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