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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 更新:2013/7/2 字体: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民政厅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
 
皖卫农〔2011〕31号
 
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铜陵县社会保障局:
 
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第1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全面推进,现就做好2011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足额安排财政配套资金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政府的决定,2011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原120元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80元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60%,地方承担的40%部分仍由省与市县财政按3:1分担。即:中央财政承担108元、省财政承担69元、市县财政承担23元。此外,鉴于2011年度农民的筹资缴费工作已结束,2011年农民的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2012年每人每年提高到50元。将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
二、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大病住院补偿待遇
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合理设计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和起付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幅度,适度提高2011年新农合补偿待遇,将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
在全面推广提高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全省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大病保障救治病种范围,将重症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尿毒症透析等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研究新农合对农村艾滋病病人机会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
三、全面普及门诊统筹,扩大慢性病保障范围
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乡镇卫生院和符合定点条件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定点。全面推广门诊统筹“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管理机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新农合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按照省里规定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采用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人头付费等方式,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门诊统筹基金预算原则上占扣除10%风险基金后的当年统筹基金的20%,门诊补偿必须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35%。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按照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皖卫农〔2011〕14号)的要求,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及其门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根据当地慢性病疾病谱,结合基金承受能力,适当扩大享受新农合报销待遇的慢性病病种。加强政策宣传,让符合规定的慢性病与特种疾病的参合农民均能享受到补偿待遇。
四、全面启动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2011年,全面启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算多种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分级医疗的原则,在国家公布的临床路径病种基础上,全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从中选择不少于10个病种开展住院按病种付费试点;在全省56个统筹地区对应的市属医院和试点统筹地区的县医院、县中医院全部开展新农合基金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支付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分批推进门诊统筹“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管理机制,以乡镇为单位由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共同包干使用门诊统筹基金。医疗机构必须配合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机构。
五、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特别是对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协议签订等挂钩,对其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公开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住院病人费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开展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督查与暗访,对费用高、上涨快、有群众举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组织临床专家抽查病历并评审,督促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
六、严格执行基金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基金用途
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规范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杜绝挪用和违规使用基金、骗取套取基金等行为。加强新农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将新农合基金列入各地的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严格执行新农合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并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信访内容核查、反馈机制。加大对违反各项基金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组织进行骗取、套取基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规的医疗机构要取消定点资格,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责任,重大案件要予以通报。
七、加强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
健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加强各级新农合经办队伍建设。全面落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通知》(皖编办〔2009〕58号)的要求,由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本年底前必须招考选聘录用到位。当地财政要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经办机构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额度。明确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规则和行为准则,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强培训,改善各级管理经办人员的岗位知识结构,提高各级管理经办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公开测评和考核各级各类经办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八、巩固和扩大即时结报范围,推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创新
经办机构要按照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即时结报服务协议要求,按照本地到各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人次、次均费用、平均报销比例等参数认真测算,足额拨付预付款,及时回补垫付款。经办机构可采取现场抽查、事后回访、网络监管等方式,对医药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复审,发现不符合新农合政策的补偿费用和不合理收费,按服务协议在下期回付款中予以扣除,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在巩固省内异地即时结报的基础上,推进省外异地即时结报工作。
继续鼓励并奖励有条件的、有积极性的地方探索以新农合为主体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衔接试点,探索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统一管理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年内实现参合农民在省内医疗机构就医结报“一卡通”。同时,做好新农合“一卡通”与健康档案、公共卫生、医院管理等信息系统的整合与衔接,使之成为涵盖农村居民参合、就医、结算、预防保健、健康信息的综合健康“一卡通”。
九、部门密切配合,保证制度平稳运行
 
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监管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农合的衔接工作,资助困难人群参合,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各地要将新农合制度的管理体系、支撑条件、运行质量、服务效率、保障效果以及参合农民满意度等指标列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目标任务,列入民生工程考核指标,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奖惩机制。省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通报各地新农合制度运行情况,并组织开展对全省新农合工作的分析研判、检查考核和总结评价,推进全省新农合制度的均衡发展、整体提高。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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