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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公告(2008年8号)
来源:六安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 字体:

六安市卫生局卫生执法公告(2008年8号)

 按照国务院部署,为期4个月的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于2008年12月正式启动。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和《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要求,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09年4月10日,对全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全面开展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严厉依法查处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餐饮经营单位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经营含有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公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餐饮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次专项整治要求,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立即纠正,认真整改,主动销毁非法食品添加物,迅速召回已售出的问题产品,并记录自查自纠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向卫生执法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物质或原料来源线索。
 二、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建立和完善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落实各项卫生措施。认真落实食品及其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原辅料采购、产品出入库及销售登记台帐。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合法卫生许可证明,使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应查验是否获得有效生产许可证。严禁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四、产品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应立即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主动召回已售出的问题产品。
 对明知故犯、知情不报、继续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卫生执法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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