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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通知
来源:金寨县卫生局 更新:2013/7/2 字体:

(省药招〔2010〕1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药品企业:

根据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公开招标结果,为做好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每种药品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有1家药品企业负责配送。生产企业直接委托配送有困难的,可在我省药品经营企业中委托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作为一级配送企业,负责落实药品配送工作。

2、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一级配送企业,须于基本药物中标结果公布后3日内,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平台(http://jbyw.ahyycg。cn)网上完成配送企业的选择。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前,必须完成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委托工作。

3、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被委托配送企业不能完成配送任务的,委托企业须自动承担相应职责,并及时重新委托药品配送企业,重新递交有关材料,确保药品供应不断档。重新委托的一级配送企业应报省药招办审核备案。

4、药品配送出现超过规定时间,或质量、数量、有效期等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况时,视为配送违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配送违规情况报告县级卫生部门,同时可应急采购断档药品。县级卫生部门在接到基层报告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和应急采购的药品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报省药招办。省药招办审核后,视情况对违规企业做出严肃处理,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取消相应资格。

自2010年9月1日起,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公共卫生类用药和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采购配送使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样实行零差率销售。

安徽省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 配送  通知

抄送: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安徽省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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