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行政许可科现就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作以下服务承诺。
一、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服务种类:
即办件、承诺件和授权件。
(一)即办件有: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不含个体诊所);所有执业地变更地名和门牌号;注销登记。
2、医师、护士的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核发、放射诊疗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延续;
5、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类别的卫生许可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不含个体单位)。
(二)授权件有: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类别的卫生许可,医师首次执业注册,放射诊疗许可由市卫生局授权首席代表审批发证。
(三)承诺件有:除即办件、授权件的各项卫生行政审批项目。
包括: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核上报、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上报、单采血浆设置由卫生局领导审批后发证或审核后上报省卫生厅审批。
二、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服务办结时限:
(一)即办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收即办。
(二)授权件:
项目1: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类别的卫生许可;
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需延期的,经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向申请人签发《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项目2:医师首次执业注册;
法定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十三条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项目3:放射诊疗许可;
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需延期的,经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向申请人签发《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三)承诺件:
项目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
法定时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十九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设置审批为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执业许可为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其中相关科室的实质审查及考核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项目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需延期的,经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向申请人签发《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其中相关科室的实质审查及考核时限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项目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法定时限: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项目7: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初审上报);
法定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上报决定。
项目8:护士执业注册(审核上报);
法定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上报决定。(按照省卫生厅要求时间集中上报)
项目9:单采血浆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审核上报);
法定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上报决定。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上报决定。
市卫生局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
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