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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湖县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太湖县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4 字体:

关于印发太湖县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卫〔2013〕52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太湖县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6月28日

 

太湖县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并结合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太政办秘〔2013〕88号)要求,深刻吸取省内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太政秘﹝2013﹞90号)要求,结合我县卫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县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县卫生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大检查与“优质服务年”活动结合起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进一步增强医疗卫生系统安全意识和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县各类医疗卫生单位,重点为医疗卫生单位门诊部、住院部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检查时间安排及步骤

检查时间2013年6月至9月底。

(一)2013年6月至7月15日。

各医疗卫生单位制定检查方案、自查自纠。

(二)2013年7月16日至8月25日

督导检查,隐患必改。县卫生局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督导检查。

(三)2013年8月26日至9月15日

接受县政府综合督查组检查各单位。

(四)2013年9月15日至9月25日

各单位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四、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自查整改治理情况,查阅原始资料和记录。

2、消防监控系统、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情况;消防通道畅通情况;门诊、病房等重点部位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查看单位文件、展板内容及其他宣传形式)。

4、高压氧仓,制氧、供氧系统及重要医疗设备,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配电室及电梯、水、电、气等重要设备设置安全运行情况及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毒麻药品是否按“六专”要求进行管理;放射源、毒种菌种管理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管情况;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医疗垃圾是否按规定处理。

6、在建工程单位是否有专人负责施工期间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周边及洞口安全防护、施工用电、电焊作业、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等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现场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施工现场管理秩序混乱、安全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立即责令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新投入使用的楼房是否经消防部门验收。

五、责任分工

(一)县卫生局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大检查工作,确保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无一遗漏、不留死角、不留区。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上报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报告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县卫生局将由局领导带队、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参加,适时到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督查、抽查、暗访,及时将督查、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集中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卫生局已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食品安全股。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

(三)落实责任,强化追究。各单位要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层层落实安全大检查责任制。对非法违法医疗机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要依法停业整顿;对隐患排查不认真、督导检查走形式、隐患整改不彻底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认真总结,巩固提高。大检查期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总结分析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于7月5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方案、负责人和联络员报局食品安全股。大检查结束后,于9月20日前将本单位大检查总结书面(电子)报告局食品安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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