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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和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延平区卫生局 更新:2013/7/5 字体:

南平市延平区卫生局 

延卫[2013]1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和救护车等

特种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和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管理,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卫生行政执法和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的管理通知如下:1、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和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车辆管理档案以及内部管理规定。

2、卫生行政执法和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作为行政执法和医疗服务用车,只能从事与业务相关的活动,严禁挪作它用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严禁变相使用卫生行政执法和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3、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肃卫生行政执法和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使用纪律,实行专车专管专用。卫生行政执法和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必须由各单位指定人员驾驶,单位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私自驾驶。

4、警灯、警报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严禁私自改装。执行卫生执法及医疗救护任务时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警灯及警报器,没有卫生执法及急救任务时不得开警灯、鸣警笛,不得超速、闯红灯,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5、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禁止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章行车以及私自动用车辆,做到安全驾车行驶。6、驾驶人员对特种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要负全责,要对车辆经常进行保养,使车辆始终处于完好状态,随时保证执法、医疗和急救用车。

7、凡发现或查实因私驾驶公车,将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特种车辆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民事纠纷的,所有责任一律自负,同时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延平区卫生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抄  送:南平市卫生局、区委宣传部、区纠风办、效能办、刘启财部长、潘敏芳副区长

延平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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