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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字体: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今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团结奋进,扎实工作,积极推进医疗健康工程,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为树立学习榜样,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激励卫生工作者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推进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我厅决定对全省卫生系统2009年度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现将2009年度“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省卫生系统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全省乡镇以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先进集体的评选根据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单独评选)及在职干部职工。

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把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作为本单位、本部门的根本任务,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 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讲学习、讲正气、讲团结,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讲政治,顾大局,争奉献,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3.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显著。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

5.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单位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认真学习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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