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中国卫生人才网
各省卫生人才网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山西卫生人才网 > 正文
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字体:
 

晋卫医政[2010]1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

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确因地域、服务人群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量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

 

   
相关文章
 金寨县国家卫生人才网:关于规范卫生事业单
 泰州国家卫生人才网:>市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
 长春人民卫生人才网: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内蒙古卫生人才网:关于做好妇幼卫生数据质
 内蒙古人民卫生人才网:关于印发2009年全区
 仙桃国家卫生人才网: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开展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