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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字体:
 

晋卫办医管函〔2012〕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卫生局要严格落实评审工作各项要求,不得违反评审原则和要求,切实维护医院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对近年来各市局评审通过的医院要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出现医疗质量安全滑坡。

二、各市卫生局对《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对各市二级医院评审计划的批复》(晋卫办医管〔2012〕18号)中批复同意的二级医院,要严格按照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进行评审,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进行评审的,省厅将不予备案。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确保医院评审工作健康开展,推进医院评审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针对目前部分省份在开展医院评审中出现的问题,现就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十二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防止医院争级上等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医院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医疗服务需求进行科学预测,确定所需要的医疗机构类别、级别、数量、规模及分布,合理制定“十二五”期间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可能诱发医院搞形式主义、追求扩大规模的因素并坚决制止,防止出现医院争级上等的情况。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三级医院评审前,必须将本省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我部备案。

二、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评审质量控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并对具有评审权限的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对评审结论进行抽验复核,保证评审工作各项要求得到落实。卫生部和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评审原则和要求,扰乱全国评审工作秩序的,将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格执行卫生部医院评审标准和评审要求

我部制定印发的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开展医院评审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不得合并或删减卫生部标准及其实施细则的内容,不得改变实施细则的表达形式。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需增加的内容要按照“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以附加条款的形式体现。各地要按照本通知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要求,加强评审员培训,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开展自查自纠,维护评审工作严肃性

针对部分省份存在借评审之机,突击争上级别的现象,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切实维护医院分级管理制度和医院评审工作严肃性。

(一)做好2011年前等级医院复核评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2011年1月1日前通过评审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必须以卫生部医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复核评审。三级甲等医院的复核评审结果必须报我部核准。在复核评审工作完成前,各地不得开展规划新增三级医院的评审工作。

(二)开展2011年以来新增三级医院的评审“回头看”。对2010年12月31日后评审新增的三级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发给三级医院等级证书和等级标识,已发给的要立即收回。同时,要对照本省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部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对其进行评审“回头看”,无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据的,要取消评审结论;有设置规划依据的,待本地区复核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评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三级甲等医院及规划新增三级医院的评审结果,必须报我部核准后方可公示,未经核准的评审结论视为无效。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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