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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医院等级查询系统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字体:
 

晋卫办医管函〔2013〕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医院等级查询系统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734号)转发给你们,我厅将按市分批开展二级医院等级信息录入工作,请各市卫生局核准、确认辖区内二级医院相关信息,明确责任人员,做好二级医院等级信息录入、上传工作,并于2013年1月25日前报送相关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送省卫生厅医政医管处(联系人:王丹  联系电话:0351-3580501)。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1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办医管函〔2012〕73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医院等级查询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院评审和医院等级管理,促进政务公开,方便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群众核查医院等级信息,我部建立了全国医院等级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从即日起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询系统的主要功能

查询全国医院等级信息。

二、查询方式

登录卫生部门户网站首页(www.moh。gov。cn),点击数据查询区的“医院等级”,可按照地区、关键字等进行查询。

三、工作要求

 (一)分级负责,确保数据准确。卫生部负责全国三级医院等级信息的录入、维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医院等级信息的录入、维护。各地要按照“医院质量监测系统”(www.hqms。org。cn)中“医院等级信息管理”栏目的要求,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二级医院等级信息的录入工作。

(二)加强查询系统的日常维护。查询系统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各地要按照《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要求,认真做好医院等级核准、确认、备案、数据上传、数据保存等各环节的工作,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确保查询系统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以及查询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发现数据错误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如因数据上传不及时、上传数据错误等问题造成查询结果错误,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我部将对各地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进行通报。

(三)加强协作配合和宣传。查询系统的维护和数据的导入涉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地要做好统筹安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查询系统正常运行。要通过官方网站、“12320”卫生公益热线、新闻媒体等渠道做好宣传工作,提高查询系统的社会认知度和公众使用率。为方便公众查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印发的关于确认医院等级的有关文件,一律加印提示语:“医院等级查询网址:www.moh。gov。cn”。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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