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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名单的通知
来源:河北卫生厅 更新:2013/7/5 字体:

卫办医政发〔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动院务公开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下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1号)等文件要求,我部组织了第三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的推荐工作。经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推荐以及我部抽查、复核和公示,确定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等123家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为第三批“示范点”(具体名单见附件)。现将“示范点”名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院务公开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院科学管理和解决群众就医热点难点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确定“示范点”是全面推进院务公开、实现院务公开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具体措施。各“示范点”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深化院务公开。同时,要注重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推广先进经验,提升当地院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做好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工作,对于引导群众到基层就医、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借鉴“示范点”的经验和做法,按照院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拓宽公开领域,拓展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特别是要做好基本药物采购、使用和基层医疗机构改革措施的公开。要把院务公开工作纳入医疗机构整体工作,并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以院务公开工作推动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水平的提高,使患者切实感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宣传,推广“示范点”的先进经验,引导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认真做好院务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示范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其能够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对于院务公开工作水平下降的“示范点”,要及时报告我部。要加强对辖区内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将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综合评价体系,并与“医疗质量万里行”、卫生行风建设、“三好一满意”等工作紧密结合,促进院务公开水平不断得到提升。

  四、为加强“示范点”管理,我部将不定期对“示范点”的院务公开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示范点”资格。

  附件:第三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名单

                                   卫生部办公厅
                                   2013年2月1日



附件列表:
1:第三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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