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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优秀院长评选活动的通知
来源:河北卫生厅 更新:2013/7/5 字体:

冀卫办农基〔2013〕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

  为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树立基层典型,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中国农村卫生协会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第四次乡镇卫生院优秀院长评选活动的通知》[农卫会字(2013)第11号],为做好我省乡镇卫生院优秀院长评选活动,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评选办法:评选活动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县级在上报人选之前要充分听取候选人所在单位和群众的意见以及所在乡镇的意见,并在人选所在县域范围利用公告、报纸、广播、电视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对于群众实名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应组织人员逐一核实。

  二、程序规范。各地要按照评选活动要求,掌握评选标准,落实评选办法,县级初评、市级审核,保证事迹材料真实、可靠,填报推荐表清楚、准确,并附2000字推荐人事迹材料。

  三、名额分配。全省共计20名候选人,除廊坊、秦皇岛市各一名候选人,其余各市均为两名候选人。

  四、保证时限。各市于5月25日前完成评选,推荐材料一式三份并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省厅农基处。

  五、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乡镇卫生院优秀院长评选活动,认真组织,按照程序逐级推荐,保证候选人实绩突出、代表性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联系人:陈利群 电话:0311-85989733

  附件:1.乡镇卫生院优秀院长评选标准

     2.乡镇卫生院优秀院长推荐表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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