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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度农村卫生人员培训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08〕458号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农发〔2008〕458号

二○○八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卫生 农村 培训 方案 通知

 抄送: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9月3日印发
共印50份 

 
黑龙江省2008年度农村卫生人员
培训实施方案
本着提高农村卫生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农村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促进农村卫生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190号)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培训目标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农村卫生机构“三网四化”管理的要求,通过培训农村卫生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切实提高农村卫生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使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使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培训人员与内容
(一)县级卫生局局长培训
1、培训人员:县(市、区)卫生局局长、业务副局长。
2、培训内容:分别有针对性举办卫生局长和业务局长培训班,就农村卫生方针政策、新农村建设卫生工作任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卫生机构“三网四化”管理、初级卫生保健、农村卫生机构规划与设置、人员队伍建设等内容进行培训。
培训大纲将另行下发。
(二)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
1、培训人员: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
2、培训内容:采取集中授课与现场观摩的方式,按照“三网四化”管理的总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管理、财务管理及对村卫生所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培训大纲将另行下发。
(三)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1、培训人员:乡镇卫生院B型超声波医(技)师、放射专业技师。
2、培训内容:针对近年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乡镇卫生院B型超声波诊断器,X光机陆续装备到位,而卫生院设备使用及诊断人员缺乏,设备不能充分发挥功效的问题。为乡镇卫生院培训一批会操作使用上述仪器,会利用上述仪器正确诊疗的业务人员,使医疗设备充分发挥作用。
培训大纲及培训内容将另行下发。
(四)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药)人员培训
为乡镇卫生培训一批会正确切使用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或民族医药)实用技术为广大群众服务的中医(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
培训大纲将另行制定下发。
(五)村级卫生人员培训
1、培训人员: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及执业助理医师。
2、培训内容:中医药(民族医药)专项技能。
培训大纲及培训内容另行下发。
三、培训组织实施
(一)县卫生局长
对全省64个县(市)及有农业人口市辖区卫生局长、业务副局长进行培训。通过学习有关卫生政策法规、卫生管理等知识,提高局长的管理能力。培训采用现场观摩、专题讲座、研讨为主,集中授课为辅的方式进行。分别举办局长和副局长培训各1期,每期培训7天。培训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培训
培训采用集中授课、专题讲座、讨论交流、现场参观等形式。分期分批开展培训,每期培训5天。培训大纲和培训内容由省卫生厅制定,培训由各市(行署)卫生局组织。
(三)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2008年将开展乡镇卫生院 “B型超声波医(技)师”、“放射科技师”二类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各乡镇卫生院在不影响正常医疗卫生工作开展的前提下,选派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资质,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中青年临床技术骨干参加培训,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及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资质人员参加培训。每个乡镇卫生院最少要派出2名人员,参加相应专业培训。不能派出人员参加培训的,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报市(行署)卫生局,经市(行署)卫生局批准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培训由省卫生厅分期分批统一组织,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由省卫生厅制订另行下发。每期培训5.5天。 培训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四)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药)人员培训
为全省乡镇卫生院每所培训一名中医(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采取进修学习的方式。培训由市(行署)卫生局农村卫生职能部门牵头,汇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训人员到县级以上中医院(或民族医院)进修学习130天。
各地要在2008年10月底以前落实好进修医院和进修人员认定工作,2008年10月30日前要将进修医院及进修人员名单上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12月份要陆续安排人员进修学习,2009年5月底完成进修学习任务。
(五)乡村医生培训
培训内容为中医药(民族医药)专项技能,培训时间为5天。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培训大纲、编印培训教材、验收评估等工作。各市(行署)卫生局要对培训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可根据当地实际酌情开展师资培训等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经费按照补助标准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拨付到各市(行署)卫生局,各县(市、区)培训工作结束后进行检查、评估,符合培训要求的市(行署)卫生局要及时支付培训费用,不符合培训要求的,要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下拨培训经费。符合村级卫生机构执业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培训,报名参加培训的村级卫生技术人员名单,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报送到各市(行署)卫生局统一汇总后于2007年10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10月30日后各地择机举办培训班,2009年5月底前完成培训任务。
四、培训的费用
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进修费等由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组织培训期间对于不能免费提供食宿的,将按每天不低于15元的标准对参训人员予以补助)。中央专项资金不足部分主要由省级财政配套,不向参训人员收取费用。培训人员派出单位要保证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报销必要的差旅费用。
六、有关要求
(一)农村卫生人员培训是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培训工作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卫生人员规范化培训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2008年度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将按照项目目标责任制管理的要求,省卫生厅将与各市(行署)卫生局及相关责任人落实和明确目标责任,并签订责任状,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2008年内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
(二)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和协议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培训,保证参训人数,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要把好培训的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走过场。
(三)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2008年度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将与我省农村卫生人才219595工程、县域农村优秀卫生人才评选及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相结合。对在培训中,学习积极性高,业务能力提高快,培训成绩优异,培训单位反映好的同志,将在选树省级名院长、名乡医及名村医,向省委省政府推荐年度县域农村优秀卫生人才时予以优先考虑,并作为今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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