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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黑卫办发〔2008〕525号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办发〔2008〕525号

附件:关于2009年上报卫生志资料的说明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卫生 史志 制度 通知

抄送:卫生部办公厅,省地方志办公室,厅领导。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90份

 
黑龙江省卫生志资料年报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地方志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精神和《黑龙江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要求,省卫生厅决定从2008年开始,建立黑龙江省卫生志资料年报制度。
二、卫生志资料年报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全面地收集卫生系统史志文献和资料,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组织整理、开发利用史志资源,为促进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全面、客观记述全省卫生工作历史与现状积累资料。
三、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 电力集团、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改局和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局),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有关个人,要及时向省卫生厅史志办公室报送年度卫生志资料。
四、各地、各单位年度卫生志资料长编是报送内容的主体。报送年度卫生志资料长编的同时,还要报送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发展变化情况的主体材料;记载重大有影响事件的材料;大事记资料;有突出贡献人物事迹材料;重大事项发展变化过程及结果、影响等情况的专题资料;反映基本面貌、重要事件、重要会议的有关照片、地图、示意图、一览表及统计表等图表资料;具有存史价值的重要文献、重要文件、政策法规、工作报告、工作总结、重要会议纪要、统计资料和卫生事业发展公报及主要统计数据等资料。
五、每年5月底之前,各承报单位要完成上年度卫生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纸制和电子版各一套),有关个人提供的资料可随时报送。
六、各承报单位分别负责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卫生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省卫生厅史志办公室负责各承报单位卫生志资料年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评比工作。
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卫生志资料年报工作,切实把卫生志资料年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单位)和承办人员,列入工作考核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按时报送;要保证卫生志年报资料的质量,深入基层,全面搜集,认真考证,确保卫生志资料真实、准确、客观和完整;要突出重点,对年度发生的重要卫生事业发展动态、实施的重大改革措施和突发性事件等必须详细记述;要确保卫生志年报资料的安全,各承报单位必须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失、损毁和拒绝提供;鼓励个人提供有存史价值的相关资料。
八、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2009年上报卫生志资料的说明
鉴于第二轮修志时间断限下限为2005年,故为保持卫生志编纂的连续性,并为第三轮修志积累资料,现对2009年上报卫生志资料作如下说明:
一、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电力集团、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改局和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局),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于2009年5月要分别报送2006、2007、2008三个年度的卫生志资料。
二、厅机关各处室于2009年5月要分别报送2007、2008两个年度的卫生志资料(2006年资料已上报)。
三、上报卫生志资料时,要同时报送纸制版和电子版各一套。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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