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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中国卫生应急标识的通知黑卫急发〔2008〕622号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急发〔2008〕622号

附件:1、中国卫生应急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2、中国卫生应急标识CI设计应用图库
(彩色图片已发至邮箱)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卫生 应急 标识 通知

抄送:厅内有关处室。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10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1:
中国卫生应急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中国卫生应急标识的使用,便于社会和公众识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卫生应急标识的使用对象为全国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参与卫生应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卫生应急工作相关机构。
第三条 中国卫生应急标识适用范围:卫生应急标识作为工作性标志,主要用于上述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参与国内和国际医疗卫生救援等工作中使用。
第四条 中国卫生应急标识由图形、文字两部分组成,使用时必须同时出现。图形部分必须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颜色;文字部分包括英文全称“China Health Emergency”和“中国卫生应急”。使用时字型、颜色不得随意更改,但字体大小、位置可以根据应用载体的不同作适当组合调整(具体应用见《中国卫生应急标识CI设计应用图库》)。标识使用时要置于载体的显著位置。
第五条 中国卫生应急标识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和与卫生应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中国卫生应急标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国卫生应急标识在本辖区的使用和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生产此标识必须规范,生产单位生产前必须受卫生部门委托或批准。
第八条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此标识的使用管理和本规定的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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