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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库名单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9〕503号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监督发〔2009〕503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职业卫生技术
审查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荐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9〕163号)要求,由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经我厅培训、考评并审核同意,以下人员为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我省境内开展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及其他有关工作实行专家技术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应按照《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专家库抽取办法》从我省公布的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库中抽取。
二、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四年。专家要在省卫生厅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参加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估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核,参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在技术评审工作过程中,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对被评审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质量可控性做出科学的评价。对需要提出书面咨询评审意见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四、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评审;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五、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接受黑龙江省卫生厅的考核、监督。经考核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要取消评审资格。
六、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本单位专家工作,对本单位专家参加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方便并保证专家评审时间。
七、省卫生厅设立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附件: 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库名单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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