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部 文 件
卫办医政发〔201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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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金属污染诊疗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我国一些地区连续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对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为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相关诊疗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环境保护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我部制定了《重金属污染诊疗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以指导、规范和促进重金属污染相关诊疗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重金属污染诊疗指南(试行)
第一部分
铅、镉、砷、铬、汞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
一、铅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项目
(一)筛查:血铅。儿童血铅≥100μg/L、成人血铅≥1.9μmol/L (400μg/L)者进行复查。
(二)复查:筛查血铅超标者(儿童血铅≥100μg/L;成人血铅≥1.9μmol/L (400μg/L))复查静脉血铅。
(三)专项体检:复查静脉血铅仍超标者进行专项体检,其内容为: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和贫血症状,如
头痛、头晕、乏力、
失眠、烦躁、多梦、记忆力减退、四肢麻木、
腹痛、食欲减退、
便秘等。
2.体格检查:
(1)儿科/内科常规检查;
(2)神经系统常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儿童:静脉血铅;
(2)成人及经静脉血铅复查证实为中度以上儿童
铅中毒者: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静脉血铅或成
人尿铅;
(3)成人:尿δ-ALA(尿δ-氨基-γ-酮戊酸)、血ZPP(红细胞
锌原卟啉)、EP(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
二、镉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项目
(一)筛查:尿镉。尿镉≥5mmol/mol肌酐(5mg/g肌酐)者进行复查。
(二)复查:筛查尿镉超标者(尿镉≥5mmol/mol肌酐(5mg/g肌酐))复查尿镉。
(三)专项体检:复查尿镉仍超标者进行专项体检,其内容为: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有关肾脏疾病和
骨质疏松症的病史及相关症状。
2.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尿镉、尿b2-微球蛋白/尿视黄醇结合蛋白、肝功能、肾功能、X线检查(骨盆、尺桡骨、胫腓骨)。
三、砷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项目
(一)筛查:尿砷。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者进行复查。
(二)复查:筛查尿砷超标者(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复查发砷或尿砷。
(三)专项体检:复查发砷或尿砷仍超标者进行专项体检,其内容为: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乏力,头痛、头晕、失眠、四肢远端麻木、疼痛,双下肢沉重感、消化不良、肝区不适等症状。
2.体格检查:
(1)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消化系统,如肝脏大小、硬度、肝区叩痛等;
(2)神经系统检查:重点是周围神经系统,如感觉、肌力;
(3)皮肤科检查:重点检查皮炎、皮肤过度角化、皮肤色素沉着,即重点检查躯干部及四肢有无弥漫的黑色或棕褐色的色素沉着和色素脱失斑,指、趾甲Mees纹,手、足掌皮肤过度角化及脱屑等。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肌酶谱、心电图、肝脾B超、发砷或尿砷、神经-肌电图。
四、铬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项目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呼吸系统、鼻咽部、皮肤疾病史症状。
2.体格检查:
(1)内科常规检查;
(2)鼻咽部常规检查;
(3)皮肤科常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胸部X射线摄片、心电图。
五、汞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项目
(一)筛查:尿汞。尿汞>2.25mmol/mol肌酐(4mg/g肌酐)者进行复查。
(二)复查:筛查尿汞超标者(尿汞>2.25mmol/mol肌酐(4mg/g肌酐))复查尿汞。
(三)专项体检:复查尿汞仍超标者进行专项体检,其内容为: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神经精神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烦躁、多梦、记忆力减退、易激动、多汗等及肾脏病史等。
2.体格检查:
(1)内科常规检查;
(2)口腔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口腔粘膜、牙龈;
(3)神经系统常规检查(注意眼睑、舌、手指
震颤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肝功能、尿b2-微球蛋白/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尿汞。
六、其他
(一)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健康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开展健康体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铅、镉、砷、铬、汞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的健康体检要求进行体检工作。
(三)对在健康体检中发现存在健康损害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相关诊断与治疗工作。
(四)开展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地报告健康检查结果,并对其所出示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负责。
重金属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项目一览表
污染物 | 筛查 | 复查 | 专项体检(复查后仍异常者) |
症状询问 | 体格检查 | 实验室检查 |
铅 | 血铅 | 静脉血铅:筛查血铅增高者(儿童血铅≥100μg/L;成人血铅≥1.9μmol/L (400μg/L))予以复查。 | 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贫血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烦躁、多梦、记忆力减退、四肢麻木、腹痛、食欲减退、便秘等。 | 1.儿科/内科常规检查; 2.神经系统常规检查。 | 1.儿童:静脉血铅; 2.成人及经静脉血铅复查证实为中度以上儿童铅中毒者: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铅或尿铅; 3.成人:尿δ-ALA(尿δ-氨基-γ-酮戊酸)、血ZPP(红细胞锌原卟啉)、EP(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 |
镉 | 尿镉 | 尿镉:筛查尿镉增高者(尿镉≥5mmol/mol肌酐(5mg/g肌酐))予以复查。 | 重点询问有关肾脏疾病和 骨质疏松症的病史及相关症状。 | 内科常规检查。 | 血常规、尿常规、尿镉、尿β2-微球蛋白/尿视黄醇结合蛋白、肝功能、肾功能、X线检查(骨盆、尺桡骨、胫腓骨)。 |
砷 | 尿砷 | 发砷或尿砷:筛查尿砷增高者(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予以复查。 | 重点询问乏力,头痛、头晕、失眠、四肢远端麻木、疼痛,双下肢沉重感、消化不良、肝区不适等症状。 | 1.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消化系统,如肝脏大小、硬度、肝区叩痛等; 2.神经系统检查:重点是周围神经系统,如感觉、肌力; 3.皮肤科检查:重点检查皮炎、皮肤过度角化、皮肤色素沉着,即重点检查躯干部及四肢有无弥漫的黑色或棕褐色的色素沉着和色素脱失斑,指、趾甲Mees纹,手、足掌皮肤过度角化及脱屑等。 | 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肌酶谱、心电图、肝脾B超、发砷或尿砷、神经-肌电图。 |
铬 | | | 重点询问呼吸系统、鼻咽部、皮肤疾病史症状。 | 1.内科常规检查; 2.鼻咽部常规检查; 3.皮肤科常规检查。 | 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胸部X射线摄片、心电图。 |
汞 | 尿汞 | 尿汞:筛查尿汞增高者(尿汞>2.25mmol/mol肌酐(4mg/g肌酐))予以复查。 | 重点询问神经精神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烦躁、多梦、记忆力减退、易激动、多汗等及肾脏病史等。 | 1.内科常规检查; 2.口腔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口腔粘膜、牙龈; 3.神经系统常规检查(注意眼睑、舌、手指震颤的检查)。 | 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肝功能、尿β2-微球蛋白/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尿汞。 |
第二部分 铅、镉、砷、铬、汞污染人群中毒诊断
重金属污染可能产生的人体健康损害,涉及到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血液系统、肾脏、心血管及皮肤等组织器官,涉及到多临床学科。
出具重金属污染中毒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机构类型
(一)承担国家级和省级中毒救治基地职能的医疗机构。
(二)具备职业性铅、镉、砷、铬、
汞中毒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铅、镉、砷、铬、汞污染人群中毒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备开展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的质量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
(四)具备毒物检测实验室,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合格,或者具有地市级以上标准计量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或审查认可合格证书;所需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和性能等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有检定状态标识,运行良好;毒物检测实验室经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重金属检测质量控制考核,成绩合格;毒物检测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医师必须取得
资格。
(六)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重金属中毒诊断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诊断工作5年以上。
(七)具备开展铅、镉、砷、铬、汞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的技术服务能力。
第三部分 铅、镉、砷、铬、汞中毒的诊断标准
重金属污染中毒诊断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诊断过程中,应当认真开展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认真筛查受污染区域的人群,结合环境监测指标,全面分析患者的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等实验室指标,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后作出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
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参考标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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