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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2011.6.10)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1-6-7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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