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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发电

发电单位

 

黑龙江省卫生厅 签批盖章 邢济春

等级 特急 ·明电  黑卫电发〔2012〕4号    黑机发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省情况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化生命意识、责

任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完善投诉管理,和谐医患关系。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保卫机构,加强配备安保人员;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要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兼顾患者就医方便和保障医务人员安全,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贯彻执行。

 四、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以及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应认真对待来访,向患者及家属介绍诊疗情况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

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一定要广泛宣传、广泛动员,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同时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广大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确保医疗工作平稳、安全、有序。请各地将落实本通知的工作情况汇总后,于2012年4月9日前报省卫生厅医管处。

联 系 人:武震  王晓杉

联系电话:0451-85985914(传真)  0451-85985927

电子邮箱:ygc@hljwst。gov。cn

黑龙江省卫生厅

2012年3月28日

抄送:卫生部办公厅,卫生部医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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