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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乡镇卫生院开展综合管理检查的通知
来源:鹤岗卫生网 更新:2013/7/8 字体:

鹤卫农发〔2012〕20号

绥滨县、萝北县、东山区、兴安区卫生局:

现将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乡镇卫生院开展综合管理检查的通知(黑卫农发【2012】36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卫生局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乡镇卫生院   综合管理 检查 通知

  鹤岗市卫生局办卫生室    2012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8份。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

对全省乡镇卫生院开展综合管理检查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

现将《黑龙江省卫生厅对乡镇卫生院综合管理检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乡镇卫生院  管理  通知

抄送:厅党组。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20份

 

 

黑龙江省卫生厅对乡镇卫生院

综合管理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综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省卫生厅将组织全省乡镇卫生院综合管理检查组,对全省乡镇卫生院综合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就医环境,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检查对象

13个地市(绥芬河市与牡丹江市合并检查,抚远县与佳木斯市合并检查),每个地市检查2个乡镇卫生院。由地市各定1个县,再由指定县定1个乡镇卫生院,同时检查组随机抽取指定县中的1个乡镇卫生院(不能与指定卫生院重复)做为检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

(一)新农合管理

按照《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发[2011]52号)等文件的要求,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执行新农合相关法规和制度情况。

2.新农合结报手续便利、实行即时结报等。

3.规范服务:严格执行公示补偿方案、公示诊疗项目、公示药品目录、公示收费标准、公示参合农民报销补偿情况等制度;严格执行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合理治疗等制度。

4.加强新农合政策宣传,设立投诉电话。

(二)乡村一体化开展情况

按照《黑龙江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黑卫农发﹝2011)289号)等文件的要求,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规划设置与建设:按照“一乡一院、一村一室”的原则设置乡村卫生机构,没有空白点。乡村卫生机构的房屋和基本装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和配备。

2、行政管理:乡镇卫生院对全乡(镇)卫生工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聘任村卫生机构负责人。

3、人员的准入与执业:乡村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 法》和《乡村卫生机构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新进入村卫生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乡村卫生机构人员实行聘用制。按照服务人口比例配备乡村医生。

4、业务管理: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转变服务模式,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门诊登记等规章制度;能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及时指导村卫生机构的医疗、护理、院内感染、急诊急救及新农合工作;积极开展信息化网络建设;加强对村防保医生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建立健全乡村卫生机构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做到收费有单据、开药有处方、门诊有登记、住院有病历。

5、药械管理:乡村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内增补的非目录药品;招标配送及药品价格等工作符合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乡村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药物临床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乡村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财务管理:乡、村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乡镇卫生院开设专用帐户,实行“村财乡管村用”;规范财务行为;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机构的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不得以一体化名义向村卫生机构收取任何管理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教育和培训。

7、绩效考核:制定乡、村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机构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乡镇卫生院业务技术和医德医风等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做好对村卫生机构的考核工作。

(三)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及黑卫办发《黑龙江省卫生 厅黑龙江省财政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1版)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 458号)等文件的要求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及时、足额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并全部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量不少于40%,并确保相应补偿经费到位。

3、公共卫生人员熟练掌握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能和流程等。

4、建立落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机构、操作规范和流程、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等。

5、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居民健康档案、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卫生监督协管)。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暗访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方式为查阅文件、记录、住院病历等资料、通过电话随访、入户调查等。

五、阶段与时间

本次活动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

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由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组织对本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检查

时间为7月1日至10月30日,由全省乡镇卫生院综合管理检查组分别检查每个地市2个卫生院,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通报的形式在全省公布,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整改

11月15日前,由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存在问题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整改,12月30日前由全省乡镇卫生院综合管理检查组对存在问题的乡镇卫生院再次抽查。

六、工作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本次活动,密切配合全省乡镇卫生院综合管理检查组的工作,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迎检工作。

2、全省乡镇卫生院综合管理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检查标准开展检查,严守检查纪律,严禁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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