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的通知
卫医发[20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卫生部令<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修改如下: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 资格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 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二OO二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