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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吉卫人发〔2012〕7号)
来源:吉林省卫生厅 更新:2013/7/9 字体:

  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全省2012年职称评聘工作会议精神,现就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及时间、地点

  2012年,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公布吉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评委会名单的通知》和吉人联字[2010]18号文件规定,我评委会受理范围是: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受理时间:2012年8月2日至8月30日(各市州、各单位具体报送时间见附件1)。专业知识测试时间拟定为2012年9月15日上午(星期六),具体地点另行通知。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地点:省卫生厅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四楼(长春中医药大学女生宿舍楼),红旗街虎林路和光胡同476号。

  联 系 人:林天慕

  电子邮箱:

jlswstzcb@163。com

  电 话:0431—85658539

  工作信息网站:

www.jlws。gov。cn

  二、政策依据

  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1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及《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吉人联字[2010]18号)文件为职称申报评审政策依据。

  三、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为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由于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4.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14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7年。

  (2)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

  (3)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4年。

  (4)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

  (5)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2.符合下列条件,可正常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相应副高级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

  3.全科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者除具备本文规定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申报者应为在城镇社区或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报者应为从事临床医学(含中医)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3)申报者应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或已获得全科医学中级职称)。

  (三)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员业绩成果主要是任现职以来5年内的业绩成果,任现职前的任何业绩成果均不得报送。

  1.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专业期刊上发表。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评审人员,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专业文章,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

  2.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其中国家级2篇)专业期刊上发表。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评审人员,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专业期刊上发表。

  (四)破格申报条件

  1.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对符合上述正常评审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应符合相应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可以按相应规定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提前2年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同时,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6名)。

  (2)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3)市(厅)级科技成果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

  (4)获得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专利的第一授权发明人。

  (5)承担(排名第一)2项以上相关专业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获得经费累计不少于10万元。

  2.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对符合上述正常评审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6名)。

  (2)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

  (3)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1名)。

  (4)承担(排名第一)2项以上相关专业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获得经费累计不少于20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护理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受聘主管护师技术岗位5年以上。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护理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受聘主管护师技术岗位5年以上。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主任技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受聘主管技师技术岗位5年以上。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8年,受聘主管技师技术岗位5年以上。

  四、报送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是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直接影响资格评审工作的质量。各地、各单位务必严格、认真审查高级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客观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真实业绩和水平。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律报省人社厅备案,由省人社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高级技术资格。具体材料报送要求为:

  1.《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一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必须用标准A3纸正反两面印制,左侧折页装订);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5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用标准A3纸印制);

  3.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免试的提交免试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及查询证明;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证明1份(学历查不到的,需提供档案有效学籍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聘任文件、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反映业务工作能力材料: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医辅(放射、超声、病理、检验)等工作的人员须提供近5年内在执业注册机构的原始病历3份(由申报者指定病志,其所在人事部门负责从病志管理部门调取患者病志,申报者不得做任何改动)及复印件;公共卫生类等其他非医疗机构人员须提供近5年内本人撰写的反映其从事本专业工作业务能力的相关业务材料3份(单位审核盖章)。

  7.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获奖人必须提交获奖证书及报奖全套科技材料(包括:①科技奖申报表;②查新报告;③研究工作报告;④发表论文应用证明;⑤省、市科技部门批复获奖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文件复印件等)。

  8.专业论文发表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期刊查询证明1份(查询方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在线查询—新闻机构查询服务),论文查询证明1份(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数据库)。

  9.工作单位考核材料1份。

  上述业绩材料需要装订成2册,一册包括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查询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和查询证明(或有效学籍登记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论文查询证明;另一册包括专业论文、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复印件,奖励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其他业绩材料等。业绩材料均需要用标准A4纸复印,封面注明参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参评资格名称、是否破格、申报专业。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具体格式见附件4)

  各种表格均可在省卫生厅网站

www.jlws。gov。cn下载。每名申报人员的参评材料都要准备两个档案袋,封面注明参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参评资格名称、是否破格、申报专业(需具体专业,如:心内科、普通外科、妇产科等,不能统称为医疗、预防等专业)。其中一个装原件,并在装原件的档案袋上注明原件名称及件数,卫生厅职称办审核后原件当场返回,经手人签字,以防原件丢失。

  五、申报程序

  按照《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规定,本评委会只受理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和省直各部门、各医疗机构,及委托评审中直单位统一报送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参评人员材料,不受理任何个人申报的各类材料。

  经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公示、主管部门核准、市州人社部门复核、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市(州)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统一将有关纸质材料报省评委会。

  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申报时,须提供各类证件的原件,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所在单位要由单位领导、专家、人事、监察机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通过考核确定的拟参评人员在报送评审之前必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人的学历、毕业学校及时间;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及年限;获奖项目名称及颁奖单位;主要论文著作题目、个人排名及发表刊物等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5)。并将公示表格随申报材料上报评委会。单位领导、人事、纪检、专家意见均要在申报人《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单位综合考核评价”栏中予以体现。

  六、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申报评审人员的学历、工作资历、专业技术资格时间(聘任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由此日上推,凡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间同时未达到评审条件规定年限的人员(双破),一律不得申报,评委会不予受理。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3.除属于《关于调整职称外语水平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7]37号)、《关于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吉人字[2003]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中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及今年安排意见中明确可以免试的特殊人员外,申报评审人员必须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及查询证明,否则一律不得申报,评委会不予受理。

  4.继续教育要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卫联发[2001]18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卫生厅核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

  5.今年将继续开展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全省各专业破格参评人员和厅直属单位所有参评人员要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测试。测试的内容主要是所从事的专业基本理论和临床常用技术知识,考试成绩将作为高评委会例会评审的重要依据。有关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6.请各地、各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中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评审费(申报高级职称每人收费300元,破格人员另加收100元破格答辩费)。

  7.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申报人员材料审核工作。对弄虚作假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一律不予受理,并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16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的有关要求,严格处理。

  8.为进一步推进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评审效率和评审质量,请各市(州)、各单位正式行文后,严格按时间要求,统一上报申报材料。并将本地区、本单位申报评审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见附件6,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www.jlws。gov。cn)加盖公章后同电子版一同上报。如由报送信息不准确造成一切后果,由各地、各单位负责。个人报送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9.今年的评审材料和职称证书由高评委会办公室统一返回,返还证书和材料时间为11月下旬。地点同上报材料地点。

  本通知中所涉及的各类表格及相关附件除《各市(州)、各单位报送评审材料时间表》印发外,其他均在吉林省卫生厅网站“机关文件”专栏中下载。

  附件:

  1.各市(州)、各单位报送评审材料时间表

  2.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

  4.评审申报材料格式

  5.申报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

  6.2012年卫生系列省高评委申报信息汇总表(格式)

附件下载.zip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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