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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卫生系统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来源:辽源市卫生局 更新:2013/7/9 字体:

辽卫联发[2010]29号

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矿总院:

  防震减灾工作是重要的民心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医疗卫生单位是比较特殊的行业机构,担负着治病救人、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工作。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存在着人员密集,病人集中,应付突发性灾害的能力差;医药物资和仪器设施贵重,遭遇破坏性地震,造成的灾害损失多;建筑(构筑)物空旷,跨度大,抗震的能力弱等诸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及回良玉副总理在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就做好全市卫生系统防震减灾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全面加强卫生系统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部门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防震减灾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卫生部门和单位要成立防震减灾领导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震减灾工作。同时,要积极主动接受和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切实抓好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各单位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震害预测工作,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要按抗震设防规定进行抗震加固,不留隐患。对新建、扩建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严把设计、施工质量关,确保工程抗震能力。同时,要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三、有效监管仓库等设施的抗震设防。抓好仓库设施的抗震工作,既能有效地保护国家财产(库存药品、器械等),又能使这些药品、器械在震后的救灾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各单位要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仓库设施的抗震性能进行鉴定。凡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抗震加固;凡有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品仓库的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这类仓库的管理和监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确保其震后的安全。

  四、全力做好防震减灾应急管理。各单位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吉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防震减灾法规性文件。制订、完善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职工和医护人员进行防震避震内部演练,酌情安排病员参加,做到有备无患、临震不乱。同时,疾控机构要做好救灾防病人员、消杀、药械的物资储备;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饮水卫生安全管理;120急救指挥中心要加强急救车辆调度,保证信息畅通;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急诊急救工作,医疗救援应急队伍要做好人员、物资准备。

  五、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安全教育。要本着“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进行形式多样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知识培训等活动。要按照岗位特点和地震的突发性特点,做好岗位及职工家庭应急避险、抢险救灾知识的教育,使广大职工进一步了解和掌握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知识。同时,要在5月12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前后,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防震减灾及安全隐患专项普查,及时总结经验,针对普查出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将结果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和市地震局。

  辽源市卫生局辽源市地震局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卫生防震减灾工作通知

  辽源市卫生局办公室2010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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