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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长春市卫生局 更新:2013/7/9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卫发【2009】2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为了积极妥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按规定成立 “投诉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置工作,积极落实《吉林省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和处理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预案,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
二、优化环境,改进服务,努力减少医疗纠纷
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强医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打击“医闹”等各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和医疗秩序。同时要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态度,积极为患者提供温馨周到、细致耐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三、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有效防范医疗事故。
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强化医务人员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执业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狠抓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等核心制度的落实。
四、查找事故隐患,积极进行整改
要定期分析本单位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防范医疗差错事故。要重点加强妇产科、外科、儿科等医疗事故多发的专业科室管理,狠抓基础质量,强化“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附件: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有关规定(试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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