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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卫基妇〔2003〕8号)
来源:南通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字体:

各市卫生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人事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315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农村卫生机构的改革与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是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在县(市)区域范围内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社会化网络。

  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从实际出发,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功能定位,综合利用农村各类医疗卫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县(市)人民政府要办好县级预防保健中心、医疗中心及卫生监督机构。县(市)预防保健中心主要由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院(所)组成。县(市)医疗中心主要由县(市)综合医院、中医院等医疗机构组成。

  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情况,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每个建制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临近城镇、医疗资源较丰富的地方,乡(镇)卫生院要缩小医疗服务规模,主要承担预防保健服务等公共卫生工作。

  村卫生室可以采取乡(镇)卫生院办、村民委员会办、乡村联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的数量和布局,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地域范围、交通状况以及群众需求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要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在现有乡村卫生机构的基础上,组建规模适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承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诊断明确的常见病、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等任务。卫生院已转制的地区,政府可通过组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形式,承担农村预防保健服务等公共卫生职能。

  民办医疗机构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社会资本、个人投资举办农村医疗机构,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和扶持农村民办医疗机构的发展,满足农村居民多样化的卫生需求。鼓励和支持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到2010年,在全省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二、明确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任务

  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既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中心,也是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中心,承担辖区范围预防、保健、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对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各项改革按照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原则进行,但要突出面向农村基层的服务功能和服务特点。县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并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

  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模式,拓宽服务内容,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提供以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卫生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要注意增强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产科、计划生育、急救等服务功能,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

  村卫生室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村卫生室要拓展服务内容,开展慢性病防治,提供巡诊和上门服务,为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鼓励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服务。

  强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发挥公立卫生机构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各级、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医疗卫生机构的优势和特点,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整体质量。公立医疗机构有义务支持、配合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也可以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深化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

  根据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服务人口、服务范围、交通条件和当地疾病的发病情况等核定乡(镇)卫生院的规模、人员。在重新核定人员编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的基础上,分流富余人员,压缩多余病床。到2004年底,基本完成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任务,并按职责进行管理。

  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的改革。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多余的乡(镇)卫生院可以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可转为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在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程序,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变现的资金必须用于原有人员的安置及发展当地农村卫生事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对改制后机构的名称、性质、服务内容和项目进行重新核准,变更登记,并根据经营性质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四、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

  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和任用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一个县或更大范围内公开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要认真实行卫生院院长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对卫生院院长的业务考核与监督,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和扩大卫生院院长的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

  大力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人事代理,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农村卫生机构新增人员必须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后再签订聘用合同。做好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的接续工作。扩大单位分配自主权,破除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根据按岗位、按任务、按业绩定酬的原则,将管理、技术及责任要素等纳入分配,使各类人员的收入与岗位任务、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挂钩。

  五、 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开展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强化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实卫生监管力量,改善卫生监督机构工作条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卫生监督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积极创造条件在中心乡(镇)设置县级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乡(镇)卫生院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秩序。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各类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和监督。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禁向农村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乱收费。要严格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条件,强化各级各类卫生人员的准入管理,坚决制止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要加强对乡(镇)、村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管理,重点对医疗操作规程、医疗安全与质量、合理用药、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医疗器械消毒等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规范农村卫生机构的收费行为,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执行药品和医疗价格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是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阵地,是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必不可少的载体。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政策措施,不断增强农村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的职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农村卫生机构的建设与发展。要把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条件。调整农村卫生机构的功能和结构,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降低农村卫生服务成本,满足广大农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中医药局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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