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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等14部门转发卫生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南通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字体:

各市卫生局、体改办、计委、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卫生部等11个部委局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鼓励多元化投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认真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打破部门垄断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通过重组、改造和功能转换来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允许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二、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包括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也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专项服务的康复院、护理院(站)、诊所等。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促进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与发展,努力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以二级医院或适宜的一级医疗机构为基础改建,覆盖常住人口5~10万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居民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综合服务,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保健需求。

  三、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经济补助政策

  市、区(市)财政部门要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经济补助政策,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居民人口数量,制定本地区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省、市、区(市)三级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专项资金,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适当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设备更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费。调整卫生经费支出结构,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向社区卫生服务倾斜。医院药品收支结余差按10%比例用于扶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将符合基本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纳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药品,必须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规定。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三级医院就诊的自付比例,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以引导病人合理分流,节约社会医药总费用。

  五、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政策

  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原则上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对部分不能归并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级物价部门核定。省级物价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及时调整出台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省物价局、卫生厅规定范围内放开根据居民需求开展的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服务价格,收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分配。放开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积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

  六、妥善解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

  在城市新建或扩建居民小区时,必须按规划明确公共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优先和优惠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七、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全员聘用和持证上岗,原有人员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予转岗。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对取得《全科医师证书》的 可进行全科医师执业注册,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

  八、依法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督促上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组织市级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帮助其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依法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行业准入与执业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处罚,以确保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

  附件:卫生部等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体改办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中医药局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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