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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关于印发《兰州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兰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1 字体:

兰卫人发〔2012〕119号

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经兰州市卫生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兰州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兰州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学科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旨在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从本市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领域着手,在本市医疗卫生单位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作为市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

第三条 市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是指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内,该学科在技术水平、科学研究、人才梯队培养和科室管理等方面处于明显领先。

第四条 市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评审的原则:

1.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2.注重实绩、社会公认;

3.高标准、严要求;

4.动态管理、宁缺勿滥。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对象

第五条 申报市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1.在市卫生系统范围内或本辖区内同学科(专业)中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突出的学科优势,有明确的、符合学科(专业)发展实际的目标和发展规划,学科(专业)整体水平被全市卫生系统或辖区内社会所公认;

2.拥有开展学科(专业)工作所必需的配套设备;

3.临床学科具有20张以上床位(口腔20张以上椅位),三年来床位使用率平均达到85%以上,能够熟练地开展二、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科室技术标准所需求的诊疗技术;

4.本学科(专业)学术技术力量雄厚,人才梯队结构合理,人员构成中至少有正高级职称1名,副高级职称2名(县区医院可降低一层次);

5.本学科(专业)带头人具有正高级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思想品德好,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具有预见性,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成绩突出。近三年来主持完成省、市级科研课题2项,并获得科研成果奖;在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6.本学科(专业)学术技术水平属国内、省内、市内领先水平,近三年内达到下列6项中的3项:

①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1项以上,或市级科研成果3项以上;

②完成3项以上省、市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③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0篇以上;

④参加过全国或大区域的本专业大型学术交流会议3次以上,并在学术会议上有学术论文交流;同时组织或参与组织全省、全市或大区域的本专业学术交流会议2次以上。

⑤开展新技术、新方法、新业务,填补了市内或辖区内空白,并已应用于实践,经3名以上本专业知名专家出面鉴定,确认已达到省内或市内领先水平。

⑥本学科为市级卫生系统教学基地。接受大专院校毕业生实习和进修生学习培养,三年内培养进修生8-10名。

7.近三年内无医疗事故发生。

第六条 申报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兰州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选拔评审条件的学科(专业)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

第八条 所在单位要公开重点学科(专业)选拔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和申报学科(专业)的业绩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实事求是,公开竞争,杜绝弄虚作假,通过公开答辩的方式评选,经由所在单位和学术机构筛选、讨论、审议,并填写《兰州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申报审批表》和有关材料,经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向市卫生局推荐。

第九条 市卫生局邀请相关专家和有关负责人组成考核评审小组,对各单位申报学科(专业)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提请市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定。

第十条 被评审确定的重点学科(专业)由市卫生局发文公布并授予“兰州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的牌子。

第四章 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所在单位要把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给予优惠政策,在科研立项、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优先安排重点学科(专业)技术骨干在国内外深造、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技术交流和攻读学位等。

第十二条 兰州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实行动态管理,鼓励竞争。同一学科(专业)在全市原则上只确定一个单位的相关科室为市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市卫生局将严格重点学科(专业)的日常管理,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届时市卫生局将组织专家组对已确定的重点学科(专业)进行周期性考核复评。考核复评时,新业绩达不到评审条件,学术水平停滞不前,或明显滞后于市内其它单位同一学科学术技术水平的,将取消重点学科(专业)资格。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考核评估主要是对完成的科研、临床、学科队伍建设等工作业绩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学术方向、队伍建设、学术水平与影响力、仪器开放、科研业绩、临床技术服务、学科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经费使用、学科诊疗环境、科室布局等。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考核主要是对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的考核,包括组织管理和培养指导能力、统领学科队伍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科研业绩、临床技术服务能力等。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县(区)卫生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人才工作、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意识,由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和选拔培养卫生人才工作放到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要把重点学科(专业)建设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岗位目标和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干部晋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兰州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在市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市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局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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