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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治理医院过度医疗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玉门市卫生信息局 更新:2013/7/12 字体:

玉门市卫生局文件

玉政卫发〔2009〕117号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治理医院过度医疗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医疗单位:

过度医疗服务是当前医疗服务过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过度医疗表现在检查、治疗和医疗保健等方面,并由此引发了患者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为了有效遏制此类问题在我市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现将省卫生厅《关于治理医院过度医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扎实落实,并将治理情况9月28日以前上报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医[2009]193号

关于治理医院过度医疗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有关医疗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企业医院,民营医院:

  近年来,过度医疗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省市都在积极着手出台措施进行干预遏制,我省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过度医疗的治理,缓解看病贵、看病难,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对医院的评价和巡查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每年组织对辖区医院的巡查,重点是大型医院,主要检查医院在规范服务收费、监督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内部收入分配、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对以营利为目,导致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过度治疗的案例要根据《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职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医院内部监控机制。各级医院要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办院建院思想,坚持以满足患者“疾病治疗需求”为衡量标准的治疗原则,兼顾医院、医务人员、患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医院的科学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县级以上医院均要建立影像检查等结果互认制度,医师抗菌素使用量排队分析制度、药品(特别是进口药)使用量排队及分析制度、住院自费比例及分析制度,单病种限价制度,违反诊疗护理技术规程追究制度等。

  三、注重职业形象,规范职业行为。医务人员要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事业极端负责,保持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以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等为行医准则,特别要按照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等,高标准、严要求,为患者的健康保驾护航。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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