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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系统网站群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太白县 更新:2013/7/18 字体: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系统网站群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卫办发〔2013〕17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属、部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2008年以来,省卫生厅利用省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了近1000家门户网站,建立了我省卫生系统门户网站群。为了加强网站群建设与管理,提高服务能力,提升网站效能,制定了本办法。

现将《陕西省卫生系统网站群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卫生厅

2013年5月30日

陕西省卫生系统网站群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系统网站群建设与管理,提高服务能力,提升网站效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基于统一平台开发陕西省卫生系统网站群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陕西省卫生系统网站群是基于统一平台开发的省、市、县(区)三级卫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门户网站(子站)组成的综合性网站,是我省卫生系统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事务办理、促进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网站群及内部子站管理和运维,遵循“谁应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卫生厅(医疗卫生电子数据中心)负责网站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网站的数据备份以及硬件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网站群中子站建设应用单位负责其网站的信息、服务内容维护和所提供服务的支持。

第六条 网站群内各子站应按《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到省卫生厅进行前置审批,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备案。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通过网站群采集、接收和保留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愿加以使用。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网站群分别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网站群框架内设计了标准的模板,各医疗卫生机构选择模板,更新LOGO(标志 logotype)、维护信息、添加服务即可建立自己的网站。

第九条 网站栏目分为模板栏目和自建栏目二部分,模板栏目由省卫生厅更新维护,自建栏目由各建设单位维护。各单位应根据性质和实际,在网站群模板的基础上,进行个性化完善,突出特色。

第十条 站群模板及模板栏目由省卫生厅统一升级维护,使用者可根据实际需求向省卫生厅或第三方支持公司提出书面应用需求,经省卫生厅确定后,再进行升级改版、维护。

第十一条 站群内各子站原则上要求使用一级域名,域名由各建设使用单位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自行申请,并负责其域名管理和缴费工作。

第十二条 站群内各子站的页面应遵循以下标识规范:

(一)网站首页上方标明网站标志和网站名称,尺寸与位置适当;

(二)网站标志须与网站名称和域名联系紧密,色调及形象充分体现网站性质,要美观独特、易于辨识;

(三)网站首页列出“上级或下级和相关部门网站”链接;链接必须是正规的与业务紧密相关、ICP备案的网站;

(四)网页应标注版权申明、适用浏览器类型、最佳浏览方式和主(承)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三章 服务维护与更新

第十三条 网站群主要提供信息服务、网上办事、咨询交流等服务。

(一)信息服务是指提供卫生信息咨询、医疗卫生保健知识、技术技能培训等服务;

(二)网上办事是指提供办事指引、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等服务;

(三)咨询交流是指受理公众咨询、意见建议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十四条 信息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网站从事非法、开展与审批范围不符的活动,上网信息必须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第十五条 网站群应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更新以下信息:

(一)单位概况概览、机构设置、领导简介;

(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服务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政策解答;

(四)面向公众的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五)工作动态、公告、便民告示以及其他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网站群信息公开应当做到要素完整,标注来源、发布时间,相关栏目具有信息量统计功能。

第十七条 在网站群内各子站发布信息必须遵守网站群统一要求,信息归类要准确,格式要统一。文字信息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小四号、行距为1.5倍;主页图片根据各模板规格设定,文本信息配图图片为400300(像素)。

第十八条 各子站应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信息发布遵循“谁审核,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 网站群各子站建设应用单位应建立网站服务维护与更新责任制度,建立完善网上办事和咨询交流后续跟踪服务体系,确定专人跟踪、监督、检查网站服务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各种问题。

第四章 安全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条 网站群安全运行与维护由省卫生厅和子站建设应用单位共同负责。省卫生厅负责 “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瘫痪”技术和保障措施的落实,各子站建设应用单位负责网站信息内容的“防泄密”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厅确定专人负责网站群建设与维护,各网站建设应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建设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网站群及各子站后台管理维护的用户名和密码由各建设应用维护单位的建设管理人员妥善保管,管理人员不得透露给其它人员,不得在不安全的环境中使用。

第二十三条 网站群应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加强安全措施和制度的落实,并制定应急措施,一旦有突发事件发生,要确保数据不丢失,并能使网站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对网站群和各子站安全状况进行评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网站群各子站建设应用单位应当开展网站常态化自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三)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部门审核,是否存在错误链接和不能链接;

(四)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审核机制。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考评

第二十六条 各级信息化领导小组为网站群建设管理领导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具体管理机构,各级信息技术机构为技术支撑部门。

第二十七条 网站管理需要确定至少2名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省卫生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网站群内各子站进行考评,考评主要内容:

(一)网站上网信息量,尤其是原创信息数量;

(二)上网信息质量,上网信息能及时反映本地区(单位)工作,要能反映卫生工作中的重点、热点,上网信息格式及信息的连续性;

(三)网上办事、咨询交流和后续服务提供情况;

(四)网站自身特点、特色;

(五)网站美观程度;

(六)网站前置审批和备案情况;

(七)对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建议、意见,并且被采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网站建设维护工作不够重视,其网站信息长期不更新、后续服务跟不上的,省卫生厅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对建设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触犯法律的,省卫生厅将追究其法律以外其它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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