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许可
名 称: 护士执业许可
条 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提交材料:
(一)《护士注册申请表》;(可在眉县卫生网下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四)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五)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七)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一、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二、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七、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八、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九、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程 序:报送护士注册申请材料→注册部门对材料审核→审核合格或不合格→合格的予以注册,不合格的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期 限: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承办部门:县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