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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规范化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眉县卫生局 更新:2013/7/18 字体:

眉县规范化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完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络的服务功能,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对公共卫生、新农合及基本医疗需求,依据《 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管理办法》、《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眉县基层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化村卫生室(以下简称为村卫生室)是指按照本办法建设标准依法设置与建设,并经省、市、县验收命名的村卫生室,是行政村具有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县、镇、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基础与网底。
第三条 县卫生局全面负责村卫生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成立规范化村卫生室管理领导小组,配备卫生专(兼)干人员,定期检查、督导工作,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
第五条 眉县区域内所有村卫生室及管理人员、乡村医生,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六条 村卫生室设置由县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服务面积、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合理布局,以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置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可由村民委员会集体举办,也可由具备从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卫生院设点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
第七条 举办人或单位,应先提出书面设置申请,并附相关资质证明,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辖区卫生院审核,县卫生局审批。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第八条 一个行政村原则上只设立一所村卫生室,对居住人口在5000人以上或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服务半径超过3公里的边远行政村,可增设1所村卫生室。对服务人口较少或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的村卫生室可合并设立,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全县村卫生室(包括新建)均应达到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第三章 规范标准
第九条 乡村医生配置标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82号)文件规定,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配置1名乡村医生;1000人至2000人的配置2名;2000人至3000人的配置3名;3000人以上的配置4名。每村卫生室必须有一名女乡医和一名中医医生或能西会中的乡医。
第十条 乡村医生资质标准: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及以上资格,其它卫技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证件,严禁无资质人员上岗。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一)房屋建设要求。村卫生室的建设应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相对独立。对于人字形顶的房屋,要有硬性吊顶,吊顶要严密不漏尘。室内布局符合国家卫生学要求,门窗密封良好,环境整洁、安静、舒适。各室采光、通风、保暖条件良好。室内外墙面应刮灰刷白,地面应硬化隔潮。要独立或在外墙上设置面积不小于2㎡,高和宽之比为6:9(1.2m×1.8m),中心距地面高1.5-1.6m的健康教育宣传栏1个,且结构制作材料要求安全、美观、耐用、防雨、防涂、防损。新农合宣传和门诊统筹公示栏1个,材质、大小结构与健康教育宣传栏等同,装饰要美观大方。院落要整洁,并设置居民意见箱、地面硬化、环境绿化、美化。要有独立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二)科室设置要求。应设四室,即诊断室、治疗室、药房、留观室,并四室分设。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整齐规范,一般应设值班室。
(三)标识标牌要求。村卫生室的标识牌全县统一,统一规范名称为: 眉县XX镇XX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标识牌应悬挂于卫生室大门的正上方,各业务室的标牌应悬挂于门的正上方或侧旁。村卫生室要使用统一的规章制度牌、工作服、门帘、
床单、处方、资料本册封面等。村卫生室职责、乡村医生行为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制度、药品管理制度牌应上墙悬挂,其它制度或技术规范装订成册即可。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备标准: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接种包、出诊箱、药品柜、有盖方盘、消毒方盘、有盖污物桶、资料柜、压舌板、紫外线灯(或车)、手提消毒锅、清创缝合包、无菌敷料槽、候诊椅、氧气袋、治疗盘、地站灯、输液架、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TDP神灯等。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村卫生室主要职能:
(一)在县卫生局领导和上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业务指导下,在辖区卫生院的管理组织下,认真做好本行政村区域内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二)向村民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工作,普及健康知识,改善健康行为,提高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
(三)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 “三统一”并“零差率”销售制度。基本药物采购率和使用率均达到100%。
(四)积极开展中医药科普知识宣传活动,全面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中医药服务。每卫生院管理区域内使用中药饮片品种达100种以上的村卫生室应达40%以上,其他村卫生室中成药品种应达50种以上。
(五)负责本村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六)负责本村传染病的防控、报告工作。
(七)负责本村居民出生、死亡、肿瘤等农村卫生有关信息的监测报告工作,并做好资料保管。
(八)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完成相关的各项调查工作(如慢性病、流行病调查等)。
(九)开展村级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十)完成上级卫生部门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执业规则
第十四条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发生医疗卫生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医疗卫生纠纷的,按照《眉县医疗纠纷(事故)问责办法(试行)》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应在许可的执业科目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以承担公共卫生和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工作任务为主,进行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开展适宜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十七条 标有村卫生室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等。
第十八条 应经常对乡村医生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十九条 应组织乡村医生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乡村医生恪守职业道德。定期检查和考核各项规章制度、乡村医生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时,要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各类技术操作规范、规定、标准,加强医疗卫生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卫生安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做到“六有十规范”。“六有”即:机构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有医师执业(助理)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诊疗有门诊日志登记本、开药有处方、有基本用药目录、有财政部门认可的统一收费凭证。“十规范”即:门诊日志登记本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处方书写规范并妥善保存、门诊病历书写完整规范、妇幼保健卡册填写完整规范、专用疫情报告登记本记录完整规范、专用消毒记录登记本记录完整规范、专用医疗废物处置登记本记录完整规范、药物购进票据保存完整规范、药品入库登记本记录完整规范、新农合补助登记本记录完整规范。
第二十二条 对接诊到危重病人或超出执业范围的危重病人时均应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或配合转诊。
第二十三条 对传染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开展艾滋病病人、结核病病人随访督导管理、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报告、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重大伤亡事故等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并服从县卫生局的统一调遣。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新农合各项政策规定,按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要求开展门诊统筹报销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有关政策实行“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要确保药品质量,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二十七条 随时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完整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只能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省上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的,应经县卫生局验收核准并发放《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证》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掌握抗生素、激素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正确掌握抗生素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指征。制定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重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途径。预防和减少抗生素、激素的不良反应。两联及以上抗生素和激素的使用率及门诊输液率必须控制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条 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规定,接受“十统一”管理。
第六章 执业制度
第三十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制度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协助辖区卫生院对辖区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开展免费健康检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对需要转诊或会诊的由接诊医生按规范填写转诊或会诊记录,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单粘贴留存健康档案中。
3、应用不少于20%的中医药内容开展体质辨识、饮食偏颇、居留环境、中药习惯性用药史等工作指导。
4、严格保密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记录每次诊疗的内容与结果,并上报辖区卫生院,以便及时更新健康档案。
(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制度
1、及时摸底督促本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前往辖区卫生院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对免费体检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随访干预,包括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等情况。将信息填写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并加以健康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开出健康教育处方。
2、对每位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中医健康指导,运用中医体质辨识理论进行健康状态评估、根据不同体质和健康状态提供中医养生保健和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三)健康教育制度
1、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讲座,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健康意识、自我保健意识,强化农民群众养成良好卫生行为。每两个月至少举办一次健康知识讲座,讲述危害严重的重点疾病或群众关心的热门健康问题,并完整填写健康教育活动(讲座)记录表。每次健康教育讲座要留有讲座内容(含中医药)、居民签到册、日期、照片等。
2、利用健康教育宣传栏,结合季节防病重点,及时在宣传栏内张贴相应的健康教育资料,进行各种类型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每两月至少更换1次。宣传内容每期有完整记录,包括题目、内容、期次、主办方、照片等。内装的宣传材料必须为喷绘或相纸印刷,且图文并茂,字体不得小于3号。
3、以改变不良行为和生活方式为内容,开展村级健康知识宣传。结合群众健康教育需求或辖区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高危人群为重点对象,上门进行相关健康知识的宣传,包括常见病、慢性病、重点管理疾病的防治知识等;引导村民养成正确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居民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
4、及时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村卫生室每年提供内容不少于12种的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并适时更新补充,保障使用。以慢性病患者管理为重点,在随访中针对病情开展口头教育,并发放健康教育处方,且印刷质量高,内容简单易懂,能够适应广大居民的要求,有完整的发放记录。
5、 加强控烟教育,引导村民争创无吸烟家庭,无烟办公室、会议室、诊室等活动。
6、积极指导和组织村民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等除“四害”活动。
7、在提供门诊医疗、体检、上门访视等医疗卫生服务时,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教育。
8、利用各种健康主题日或针对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每年不少于9次,并有完整记录(主题、内容、日期、照片、居民签名册、工作简报等)。
(四)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全面做好辖区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村卫生室为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单位,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为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人。
3、建立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本等相关登记并按照规范认真填写。
4、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的村卫生室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辖区卫生院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报告卡。对于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实行网络直报的村卫生室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的村卫生室应于24小时内向辖区卫生院报告同时(寄)送出报告卡。
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5、对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随访督导管理,以及留观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
6、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传染病流调、随访、疫点处理及密切接触者隔离等工作。
7、对辖区内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及应急接种,预防性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8、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应定期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学习、培训。
9、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10、优先使用经过科学论证效果确切的中医药方法,进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五)预防接种制度
1、必须接受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参加例会、培训及考核。
2、完整收集辖区总人口数及0-14岁各年龄组人口构成资料,及时掌握免疫规划目标儿童流入、流出和各月出生情况。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协助辖区卫生院及时建立预防接种证、卡。
3、每年秋季入学时,配合辖区卫生院对辖区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对无接种证及未完成常规免疫的14岁以内儿童督促到辖区卫生院进行补证(种)。
4、开展健康教育,及时张贴预防接种宣传画,设立预防接种咨询电话,开展有关咨询活动。
5、规范管理预防接种各类资料,年终对全年资料整理归档。
6、负责辖区接种对象的通知单发放、及时组织接种对象前往卫生院规范化接种门诊进行接种,针对传染病疫情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监测与处理。
(六)慢性病管理制度
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在居民就诊或随访时,对新发现的高血压糖尿病病人要及时上报辖区卫生院,建立相应健康档案。
1、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1)负责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时,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血压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如有必要,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确诊,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对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
(3)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辖区村卫生室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若出现高血压危象等危险情况时,村卫生室接诊后应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村卫生室要在两周内主动随访其转诊情况。
(4)对本村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应进行测量体重、血压、心率、计算体质指数、询问患者症状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运动、摄盐、患者服药情况等,并进行健康指导。
(5)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等一般常规体格检查和口腔、视力、听力、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
(6)对每个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一次中医健康干预,应用中医四诊合参对健康状态进行评估,对合理应用中成药、生活起居、调摄情志、合理膳食、运动导引等进行指导,综合运用中医技术和方法指导改善临床症状及提高生活质量、防治并发症,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2、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1)对工作中发现的辖区内Ⅱ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建议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并开展健康指导。
(2)对确诊的Ⅱ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至少提供4次免费血糖检测和4次面对面随访,进行规范管理。
(3)若出现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危险情况时,应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村卫生室应在两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4)了解辖区Ⅱ型糖尿病患者的服药情况,对患者进行针对性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5)对确诊的Ⅱ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体检与随访相结合。
(6)对每个Ⅱ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一次中医健康干预,应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改善临床症状,提高生活质量及防治并发症,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七)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母婴保健法》等妇幼保健法律法规。
2、专人负责妇幼保健工作,掌握本村妇幼工作基本情况,在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保健业务。
3、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早孕摸底、建卡、登记,对疑似高危孕产妇及时转送镇或县级医院,动员住院分娩。负责产后访视工作,回收保健手册上交辖区卫生院。产后42天,督促产妇到原分娩单位做产后健康检查。
4、对辖区内孕妇于分娩后3—7天内,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应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孩子出生及预防接种情况,对新生儿进行疾病、听力筛查和转诊。观察家居环境,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口腔发育情况等。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其出生的身长、体重并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
5、做好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工作。配合辖区卫生院开展妇女病普查防治、儿童体格检查,做到资料准确,登记齐全。
6、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各类信息。
7、按时参加辖区卫生院妇幼工作例会,汇报工作,接受培训和业务指导。
8、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向孕产妇及儿童家长宣传妇幼保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开展家庭自我保健。
9、做好妇幼卫生项目工作,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10、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妇幼保健工作任务。
(八)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制度
1、免费为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管理。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
2、辖区内有重性精神病患者出院后村卫生室要对其病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除个人信息外,还包括患者监护人姓名、监护人电话、初次发病时间、既往主要症状、既往治疗情况、最近诊断情况、最后一次治疗效果,患者对家庭、社会的影响、关锁情况等。
3、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随访时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识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种检查结果等。
4、对病情不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应配合患者家属转诊到上级定点医院治疗并在两周内进行随访。
5、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给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6、在患者病情许可情况下,在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等。
7、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进行一次中医健康干预,综合应用中医技术和方法指导改善临床症状及提高生活质量,防止并发症,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九)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主要有以下内容:
1、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
2、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
3、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乙脑疫苗;
4、农村双瓮式卫生厕所改厕项目;
5、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等项目。
第三十三条 医疗文书书写制度
(一)按规范书写医疗文书,主要包括:门诊病历、门诊日志登记本、处方、处置(注射、清创、换药等)登记本、消毒登记本、医疗废物销毁登记本、输液卡等。全县统一格式、内容、要求等。
(二)医疗文书必须由具备执业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职责范围和要求完成,并由书写者本人签名。
(三)医疗文书应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记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及时、完整,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特殊情况下必须修改时,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严格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书写处方时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或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五)村卫生室所有使用药品的治疗过程,必须同时有处方和调剂记载。
(六)医疗文书存档不得少于5年,其中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期满后经村卫生室法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三十四条 安全注射制度
(一)坚守工作岗位,加强业务学习,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熟练掌握各种注射剂的不良反应、配伍禁忌及应急处理措施。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注射时做到细致、准确,对病人热情、体贴。
(三)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过敏性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皮肤过敏试验。注射室内应张贴常用药物配伍禁忌表。
(四)对准备注射的药品,应仔细检查外观质量,凡出现过期、变质、污染、发霉、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内容物有不散的凝块或异物等现象的,一律不得使用。
(五)密切观察患者注射中和注射后的反应情况,发生过敏反应或其他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注射,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处置效果不明显时,应果断、快速转上级医院。
第三十五条 消毒隔离制度
(一)严格遵守消毒灭菌制度,认真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二)严禁卫生室内设置生活区。
(三)乡村医生在工作区内要着装规范,衣帽整洁并佩戴资质胸牌,挂牌上岗。护理人员在操作时必须戴口罩。严禁着工作衣到非工作场所。诊疗前后应及时洗手、必要时使用消毒液浸泡消毒。
(四)敷料缸、持物钳等医疗器械用品要定期消毒。体温计、压脉带、压舌板要一人一用一消毒。
(五)治疗室、观察室应定期消毒。治疗室门窗应密闭良好,定时通风换气,每日使用紫外线消毒,定期监测,并记录完整。治疗室、观察室应在室内无人的情况下用紫外线消毒,同时应具备避光条件,以免对室外的人员造成伤害。每年接受县疾控中心消毒监测2次,消毒监测必须合格。生活用品和医疗用品完全分离,室内保持干净卫生。
(六)各种医疗用具使用后均须及时消毒后备用。被褥、床垫、床单、枕头要定期洗晒、消毒、更换。
(七)应尽量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降低感染率。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第三十六条 医疗废物处置制度
(一)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确处理医疗废弃物。
(二)在医疗过程中要尽量减少有害、有毒废弃物和传染性废弃物的数量。
(三)医疗废物采取分类收集原则,配备黑、黄、红三种颜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感染性废弃物);红色袋,装可以直接焚烧、放射性和其他特殊废弃物。污物袋应坚韧耐用,首选可降解塑料袋。所有废弃物都应经消毒后,分别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每日及时处理清空。
(四)按照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医疗废弃物应及时收集,按规定堆放、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不得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要先进行毁型处理,再消毒,最后集中焚烧或及时深埋。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及感染病人排出的体液、脓液等,要先加1/5量的漂白粉,搅匀后加盖放置4小时,再倒入厕所。
(五)完整保存医疗废物处置登记记录,并定期向辖区卫生院上报处理报表。
(六)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医疗安全制度
(一)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应有的医疗技术水平。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定期对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进行自查。
(三)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切实加强药品管理,严格按规定用药。
(四)严格执行护理工作的“三查七对”制度,处方调剂的“四查十对”制度及感染控制的有关规定。
(五)及时对急危重患者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并做好适时转诊的相关工作。
(六)对医疗设备、电源等要定期检查维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七)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八)在经审批许可的范围内执业,不超范围执业。
(九)加强医患沟通,在发生重大医疗卫生纠纷(事故)时要及时上报,预防医疗卫生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 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
(一)实行新农合政策宣传制度。对门诊就诊患者宣传新农合政策(含大病救助政策、医疗救助政策等)、报销标准、药品价格、报销结果等。同时,在本机构设立新农合政策宣传栏、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宣传新农合报销的政策、工作动态、典型事例等。
(二)实行门诊登记制度。认真填写参合农民门诊统筹补偿登记册,记录规范、清晰,内容反映患者疾病诊断、合疗证号、门诊总费用、报销费用等。
(三)实行合疗证消费填写制度。门诊费用当场报销后及时填写合疗证门诊统筹补偿登记栏,包括费用总额、补偿金额和门诊统筹结余额,由合疗经办人员和患者签名并留联系方式。
(四)实行门诊统筹报销凭证填写制度。认真填写参合农民门诊统筹报销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合疗下帐,一份患者存查,一份粘贴处方上),由合疗经办人员填写。
(五)实行门诊统筹处方单独装订制度。要将参合农民门诊统筹处方当日单独装订,以备考核存查。
(六)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台帐制度。村级定点机构必须建立门诊统筹补偿基金台帐,对参合农民报销的门诊统筹费用当日下帐,并填写“新农合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月底上报辖区卫生院合疗科。
(七)实行门诊月次均费用控制制度。村卫生室门诊次均费用控制标准不得超过市、县合疗办规定标准,由辖区卫生院合疗科按月审核、汇总,根据控制情况,按照监管考核办法,与基金拨付挂钩。
(八)严格执行新农合用药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增补目录》和《陕西省新农合药物目录(试行)》内药品费用纳入按比例报销,目录外药品费用坚决自付。
(九)实行报销公示制度。按月公示本机构门诊统筹报销情况,按季度公示本村参合患者住院报销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药品管理,坚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注意配伍禁忌,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国家基本药物有关政策,切实实行药品“三统一”(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并“零差率”销售,不得购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增补目录》和《陕西省新农合药物目录(试行)》之外任何药品。
(三)药房独立设置,布局科学、合理,符合卫生学要求,方便病人取药。
(四)药房管理规范,分工明确,陈列、摆放有序,特殊药品专人负责保管。
(五)抢救用药品、器械,定位放置在利于实施抢救的位置,并定期检查,及时调整补充。
(六)药品以辖区卫生院为单位集中统一配送,建立药品入库验收登记簿。药品购进票据存放不得少于5年。
(七)药房药品必须凭处方调剂发药,必须做好“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认真核实,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八)定期清查药房,做到药账相符。及时清除变质、过期、失效药品并有记录。
(九)主动配合药品监督部门的检查与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卫生监督协管制度
(一)村卫生室是村级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村级卫生监督工作。
(二)认真做好本村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非法采供血等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档案,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三)村卫生室是打击非法行医村级哨点监测单位,应专人负责,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市场的相关情况,如出现游医和无证行医等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查处。
(四)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
第四十一条 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制度
全县乡村医生必须按照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制度规定,接受“十统一”管理,即行政统一管理、人员统一管理、业务统一管理、财务统一管理、药品统一管理、收费统一管理、公共卫生服务统一管理、合疗报销统一管理、考核统一管理、聘用统一管理,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注册、聘用、退出、人事调配、培训、考核、奖罚等制度以《眉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规范化村卫生室实行年审制度。由县卫生局每年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陕西省规范化村卫生室验收标准》进行年审。对年审不合格的村卫生室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取消规范化村卫生室资格,同时注销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取消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定点单位资格。
第四十四条 县卫生监督所依法对村卫生室进行监督,对违法活动作出处罚。
第四十五条 卫生院具体负责辖区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指导与考核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四十六条 村卫生室考核管理制度
(一)综合绩效考核
按照县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眉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由辖区卫生院每季度组织对村卫生室考核一次,县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对村卫生室考核为不合格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补助经费,合格的足额发放补助经费,优秀的足额补助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卫生室扣减资金用于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列全县前三名的村卫生室,主要用于改善村卫生室医疗条件,同时对法人(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最后三名的村卫生室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三次考核均位于全县最后三名的村卫生室免去法人(负责人)职务。
(二)基本公共卫生绩效考核
由辖区卫生院(镇公卫办)按照县卫生局关于印发《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于每季度末组织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总结,年终进行总评,并公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公卫股备案,县绩效评价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审核,评价结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支付的主要依据。
(三)国家基本药物绩效考核
由辖区卫生院按照县卫生局关于印发《眉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每季度对村卫生室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补助经费挂钩。县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季度对各卫生院考核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伪造考核数据等违规行为者,按照相关规定以处罚。
(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考核
村卫生室门诊统筹考核按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眉县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监管考核办法》实施。
第四十七条 村卫生室不严格执行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有违规行为的由辖区卫生院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期限整改或经济处罚。有重大违规行为拒不服从管理的,由辖区卫生院请示县合疗办,经批准后可暂停报销(时间范围由辖区卫生院依据整改情况制定),直至取消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定点资格。
第四十八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九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一村卫生室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村卫生室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2、给患者造成伤害;
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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