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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镇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人事财务业务“三统一”管理办法
来源:丹凤县卫生局 更新:2013/7/18 字体:

丹凤县卫生局人社局 财政局
关于县镇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人事
财务业务“三统一”管理办法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落实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场会精神,按照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凤县县镇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县镇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人事、财务、业务“三统一”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统一人事管理
(一)坚持现有的建制、编制、机制和功能任务不变。
(二)乡镇卫生院的院长、副院长和防疫妇幼专干由县卫生局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由对口的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统一聘任。
(三)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互相调动,程序是由县镇协商拿出意见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发文确定,互调后的身份、职称和工资关系保持不变,每次互调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县级医疗单位应每年选派2至3名医务人员常驻对口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对口帮扶工作。被选送人员可以享受派出单位的适当生活补贴和交通费用。
(五)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晋升职称前必须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年以上,乡镇卫生院新聘任人员必须在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培训一年方可上岗。
(六)无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到基层工作,还是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到县级工作,其年度考核均在原单位进行,晋升职称和工资调整均不受影响。
(七)严格遵守有关劳动纪律,县镇医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同等享受权利,同等履行义务,同等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二、 统一财务管理

(八)实施县镇一体化管理后,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的现有财政供养形式保持不变。
(九)被帮扶的乡镇卫生院所有资产全部划归帮扶的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管理,医疗设备和财产在确保满足临床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以互相调配。
(十)被帮扶的乡镇卫生院财务划归帮扶的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的财政补贴拨付到对口的县级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收入上缴帮扶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全部由帮扶单位核发。
(十一)乡镇卫生院的工作经费由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全额负担。
(十二)县镇医疗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纪律之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政策,不得侵害医务人员的利益。
三、 统一业务管理
(十三)县镇一体化管理后,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原功能任务保持不变。
(十四)一体化管理后,县镇医疗卫生单位应统一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统一业务管理模式,互相取长补短,促使县镇医疗单位业务共同发展。
(十五)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乡镇卫生院接收的急、危、重病员要及时转往县级医疗单位,在县级医疗单位治疗脱离危险后转回乡镇卫生院继续治疗。
(十六)县镇一体化管理后,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承担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安全防范工作任务,发生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由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出面协调处理,发生的赔偿和法律责任由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承担。
(十七)县镇一体化管理后,社保、新农合保持原报销政策不变,即在县级医疗单位住院享受县级报销标准,在乡镇卫生院住院享受乡镇级报销标准。
(十八)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将被帮扶乡镇卫生院所承担社会卫生工作任务纳入日常业务之中统一管理,承担公共卫生工作失误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十九)县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工作要统一安排,统一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人才梯队建设和日常业务培训工作。
(二十)本办法由县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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