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中国卫生人才网
各省卫生人才网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陕西卫生人才网 > 商洛 > 正文
转发卫生部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
来源:丹凤县卫生局 更新:2013/7/18 字体:

丹凤县卫生局转发卫生部
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卫办发〔2011〕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卫生系统标识的统筹管理和规范使用工作。相关附件请登录“商洛卫生网”在公告栏或综合管理栏、“丹凤县卫生局网”通知公告栏下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卫生部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系统标识的使用,便于社会认知,提升卫生系统的整体社会形象,经部务会研究,决定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分为卫生行政部门标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卫生系统特定活动标识等四类标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标识
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卫生部部徽。部徽的绘制和使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卫生部部徽的通知》(卫办厅发〔1998〕第13号)等文件执行。
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识
(一)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作为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妇幼保健、医疗急救等机构的标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的绘制和使用参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10号)等文件执行。
(二)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作为全国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标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绘制和使用参照《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188号)等文件执行。
(三)将卫生监督徽标作为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标识。卫生监督徽标的绘制和使用按照《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监督员制服佩戴标志的通知》(卫监发〔1996〕第85号)、《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卫监发〔1996〕第8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210号)等文件执行。
(四)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作为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标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识的绘制和使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13号)等文件执行。
三、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
(一)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加注“中国卫生”中英文字,作为卫生系统在社会上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包括卫生应急工作)的统一形象标识。为体现地区特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加注“XX卫生”中英文字,用于在国内开展活动,其中“XX”为各省份的名称,例如:“北京卫生”、“河北卫生”、“内蒙古卫生”、“新疆卫生”,等等。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的标准图案及说明、使用管理规定见附件。原有卫生应急标识不再使用。
(二)将援外医疗标识作为卫生系统开展对外卫生工作的统一形象标识。援外医疗标识的绘制和使用按照《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卫国际发〔2009〕103号)执行。
四、卫生系统特定活动标识
将已经使用的计划免疫标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标识、中国精神卫生标识、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标识、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标识、无偿献血标识、中国妇幼卫生标志等作为特定活动标识,限定在特定活动中使用。
五、实行统筹管理
除特定活动标识外,原则上不再新增标识。卫生部负责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所有标识(不含特定活动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新增或废除标识及变更标识设计、使用范围等事项,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报经部务会批准,以卫生部或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形式对外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卫生部系统部分标识参考图案.doc
2.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标准图案与说明.doc
3.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使用管理规定.doc
相关文章
 达州人民卫生网:达州市有关推荐评选四川省
 江西卫生信息网:我省七件职业卫生违法典型
 玉门市卫生人才考试网:关于印发玉门市卫生
 萧山人才卫生网:2013年8月卫生系统事业单位
 永嘉卫生人才考试网:永嘉县人民医院公开选
 苍南县人民卫生网:苍南县医师执业证书注销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