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四川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护考办发[2012]1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做好2012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护士条例》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2012年1月30日至2月12日期间,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 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从网上自行打印《2012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确认。上传照片必须为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其他如生活照、视频捕捉、摄像头所摄等照片一律不予确认;除军人外其他报名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照片大小为一寸或小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15kb—30 kb之间;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边框;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应露双耳,常带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 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考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县(区)卫生局报名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缴费并签名确认(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和市属民营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到巴州区卫生局进行现场审核、缴费并签名确认)。凡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和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的,逾期不再办理补报手续。未到现场确认,网上报名无效。 请县(区)卫生局加强与当地学校的沟通联系,切实做好应届毕业生的考试报名组织工作。 (二)现场确认及审核时间、地点 1、县(区)卫生局报名点现场确认时间为: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12日18:00止(具体时间、地点以所在报名点的公告为准,负责对考生提供的原始证件、材料等真伪的审查核对)。 2、考点审核时间为: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2月15日止。 (三)现场确认办法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2012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从网上填报后下载打印2份)。 2.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贴在报名表背面)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由单位和报名点加盖公章)。 3.近期6个月以内同一底片二寸彩色免冠片2张(贴在申报表正面右下角空白处,与网络报名上传照片一致)。 4、网上报名的报考信息的准确性由考生本人负责,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报材料虚假或不实的,由报考者本人承担违纪责任。考生应仔细核对《2012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并确保与现场确认时的《2012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内容完全一致,同时,考生必须在确认单上签署姓名,上交考试机构备案,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四)考生准考证打印 自2012年4月25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 21wecan。com)自行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19日。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四、考试收费 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暂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中规定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执行,即每人每科50元。 五、考试成绩发布及资格证书颁发 卫生部人才中心将于考后4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 21wecan。com)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有效证件号进行成绩查询,并下载打印成绩单。卫生部人才中心将以考区为单位寄送成绩合格证明,各考生到各县(区)卫生局按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领取合格(资格)证书时须持《准考证》、身份证。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报名工作。县(区)卫生局要与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一是要认真审核报名条件、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二是在现场确认工作中,必须配备得力的专门人员,配备宽带网、计算机等网上确认设备,保证网上报名确认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在现场确认时,考试机构须向考生提供《2012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同时必须要求考生认真核对并签名。 (二)加大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继续加强对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的宣传力度。报名点和各单位在组织考生报名中要依据人社部第12号令对考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报名时要现场公示考试纪律,使每个考生了解考试纪律规定,充分认识违纪违规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