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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州萝岗区卫生局 更新:2013/7/24 字体: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健康教育所、市精神病医院、市皮肤性病防治所、市胸科医院,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行为和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居民享受到公平、效率和可及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市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穗府〔2007〕28号)的相关工作要求,制订《广州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应按照《工作规范》认真组织、指导、督促和支持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整和配备公共卫生服务团队,特别是根据人员与岗位要求设立和配备服务项目的公共卫生岗位和专责人员,切实落实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各区(县级市)残联应加强对街道残联工作人员的指导,规范对社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社区管理与康复工作,支持、配合和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各级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工作规范》和《关于印发加强社区公共卫生工作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卫基〔2008〕15号)有关要求,承担起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项目评估、人员培训、绩效考核、质量监测和适宜技术推广等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职能。通过调整机构公共卫生职能、下沉适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设立规范管理点、健全服务网络和严格服务质量管理等,加快建立预防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工协作关系。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工作规范》的实施主体,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坚持以健康管理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以及医疗服务与预防保健相结合的服务模式,进一步调整完善公共卫生服务流程,配备设施设备、服务团队和专责人员,健全内部绩效评价制度,认真落实《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确保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和公益性质以及服务均等化,积极发挥城市公共卫生的网底作用。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调整和修订。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试行)》.doc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联系人:市卫生局 夏海晖,电话:8108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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