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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程序》的通知
来源:韶关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4 字体:

韶卫〔2006〕218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建设局:

为了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保护劳动者

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韶关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韶关市卫生局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韶关市经济贸易局 韶关市建设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韶关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程序

本程序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

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㈠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6〕63号)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9号令)的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提交有关资料,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

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在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前,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备案或审核。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参与技术审核的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不得与建设单位有利益关系,原参与该项目预评价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审核专家。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㈣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意的,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等相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设立。

㈤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或备案。

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审核或备案。

二、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

㈠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

设项目,应根据经审批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文件,申请职业卫生审查。

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㈠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技术机构承担。

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有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评价机构,但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建设单位有任何利害关系。

五、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有关申请文书格式见附件,卫生行政机关的审核、审查和验收意见以卫生行政机关公文的形式批复。

六、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04〕200号)的有关规定,除了由卫生部、省卫生厅负责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之外,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的审核、审查和验收职责分工如下:

㈠由韶关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由韶关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总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韶关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㈡省卫生厅委托的重点建设项目和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韶关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㈢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各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七、韶关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申请由韶关市卫生监督所受理。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主题词卫生 职业病  防制  程序  通知

  韶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7日印发

校对:卫疾科 薛  青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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