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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区医疗机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韶关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4 字体:

韶卫〔2008〕61号

韶关市区各医疗机构:

为了迎接申报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我局制定了《医疗机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逐项对照检查,务必使每一项都要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

附件:韶关市区医疗机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引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韶关市区医疗机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引

一、组织管理

㈠建立创卫工作小组,由单位领导担任组长,并设固定的管理人员。

㈡明确本单位创卫工作目标,有专项经费列支。

㈢建立健全有关的规章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㈣组织管理到位,做到有发文,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二、健康教育

㈠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形成“职能科室、业务科室、医护人员”三级健康教育网络。设立1-2名专兼职人员,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工作记录、总结和资料归档。

㈡建立健全医院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将健康教育纳入年终检查评比的内容之一。落实健康教育经费,能为就诊者提供必要的健康服务场所及设施。

㈢加强医护人员健康教育培训,有培训记录及档案。针对“候诊—就诊—住院”不同阶段,以多种形式对病人及亲属进行健康教育。深入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㈣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医院活动。有控烟领导小组和年度计划、总结和宣传资料。医院候诊室、病房、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烟标志标示率100%。

三、传染病防治

㈠主要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

㈡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的设置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流程合理,标识明确,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3、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4、接种单位科学、规范地实施预防接种,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避免、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疫苗(乙肝、卡介苗)管理和实施接种时必须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5、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建立健全临床医师合理用血培训制度,着力提高临床医师科学、合理用血的水平。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无有偿献血。无偿献血中自愿献血≥90%。

6、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监测,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四、医疗垃圾与污水处理

㈠主要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和《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l8466—2001)。

㈡基本要求

    1、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卫生处理率100%。有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卫生制度,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并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掌握有关卫生防护知识。

2、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多个环节均符合相应卫生法规、规范的要求。与玻丽公司签订医疗废弃物处置合同,集中处置医疗废弃物。

3、按环保部门要求建造污水处理站或处理池。对含有放射性、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人城市下水道。

4、定期开展污水中总余氯、粪大肠菌群、致病菌等有关指标的监测工作,能出具疾控机构的卫生监测报告。

五、食品卫生

㈠主要依据

《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㈡基本要求

1、单位食堂和食品销售门店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悬挂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两证”持有率100% ,“五病”调离率达100%。

3、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掌握食品卫生法律知识和食品卫生要求。

4、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管理,确保集体食堂符合餐饮业卫生要求。

5、结合除“四害“要求,完善防尘、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

六、公共场所卫生

㈠主要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㈡基本要求

1、医院候诊室、招待所等公共场所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

2、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了解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达100%。

4、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七、生活饮用水卫生

㈠主要依据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㈡基本要求

1、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整洁,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疾控机构卫生检测资料齐全。

2、有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和消毒。

3、每年箱(池)清洗不少于1次,有清洗、消毒记录,清洗消毒后须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环境卫生

㈠完善卫生清洁制度、卫生奖惩制度等制度。积极开展“卫生文明之家”等卫生评比活动。

㈡环境整洁,卫生保洁不低于12小时。按照小区卫生标准,有专职卫生清洁人员,做到明渠畅通和地面保洁。院内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无乱建乱堆乱拉乱挂乱贴乱种等有碍环境卫生现象。

㈢无卫生死角,尤其是楼顶、雨蓬、反等高空垃圾得到及时清理。

㈣积极开展园林医院创建活动。院内绿化面积达标,有保养制度。

九、病媒生物防制

㈠设专(兼)职管理人员,或与专业防制人员签订合同,采取病媒生物综合防制措施,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

㈡加强集体食堂、病区配餐间、中药库房和生活垃圾收集点等重点区域除“四害”工作,做到无鼠迹,蚊、蝇、蟑密度低。

㈢防制人员、防制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㈣加强已安装“四防”装置管理。定期对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摸底调查,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十、资料归档

㈠主要依据

《韶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资料建档工作指南》。

㈡基本要求

1、资料收集年限为2005-2007年,按组织管理、健康教育与控烟、除“四害”(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卫生、公共场所与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医疗垃圾与污水处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内容分类收集归档、建册。

2、资料收集注重反映本单位、本地特色,文字、图片、影视资料能相互佐证。

3、凡要求报送“市创卫创园办或有关部门”的,要做到一式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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