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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办公室省爱卫办转发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江门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4 字体:

 
江门市卫生局办公室

文 件
江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江卫办〔2008〕106号
 
 
转发省卫生厅办公室 省爱卫办转发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
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爱卫办,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办公室、省爱卫办《转发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08]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活动。
 
 
 
 
江门市卫生局办公室   江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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