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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流感大流行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江门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4 字体:
关于印发广东省流感大流行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应对流感大流行,做好大流行前的准备工作和大流行发生之后的卫生应急响应,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健康,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广东省流感大流行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做好流感大流行的应对准备和处置工作。在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应急办反馈。
 
 

广东省卫生厅

2009年5月1日

   (联系人:伍岳琦 联系电话:020-83710166)

广东省流感大流行卫生应急预案

(试行)

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流感病毒分为甲、乙、丙三型,其中甲型流感病毒易发生变异,包括亚型内的变异(即抗原漂移)和新亚型的出现或旧亚型的重现(即抗原转变)。流感大流行是指当甲型流感病毒出现新亚型或旧亚型重现,人群普遍缺乏相应免疫力,造成病毒在人群中快速传播,从而引起流感在全球范围的广泛流行。流感大流行具有发病率和病死率高,传播迅速和波及范围广的特点。

参照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国家流感大流行计划指南》和《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了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积极准备,提高能力、及时预警,明确责任、指挥有力,协同应对、反应迅速,群防群控,全民参与。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世界卫生组织国家流感大流行计划指南》

《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及流感大流行发生后的应急工作。

(五)应对流感大流行阶段划分,预警及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的特点,将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大流行阶段和结束阶段。

依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定,按照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将流感大流行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流感大流行分级、预警由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判定。流感大流行的分级、预警和相应的应急响应确认、宣布和终止,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流感大流行发生前的阶段。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响应

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

(2)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

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

(3)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

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2、大流行阶段

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

(1)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3、结束阶段

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卫生部相关规定,判定大流行结束。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防控流感大流行工作领导小组

省卫生厅成立防控流感大流行工作领导小组,省卫生厅厅长、副厅长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厅办公室、规财处、应急办、医政处、卫监处、疾控处、爱卫办、基妇处、科教处、对外交流处、省中医药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等厅机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

(二)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协调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流感大流行预防控制和医疗准备工作

(1) 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 制定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计划;

(3) 加强流感监测工作和监测系统建设;

(4) 做好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准备工作;

(5)组织广东省防控流感大流行应急专家组分析、评估流感疫情,及时鉴定和评估新型流感病毒。

(6) 定期对准备与应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流感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渠道;做好流感大流行疫苗和药械等相关物资储备;积极开展流感预防控制技术科学研究;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技术合作和交流。

3、及时公布有关流感监测信息,发出预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三)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了解准备与应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大流行准备与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实践经验,及时更新预案,保持预案科学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通过简报等形式,交流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并确保信息和政令的畅通。

(四)应急指挥组织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省政府提出成立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三、应急保障

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感大流行人、财、物的应急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储备机制,包括应急药械、诊断试剂、专业技术、防护装备和消杀药械等储备。

四、监测与风险沟通

(一)监测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流感疫情监测报告和预警工作。

1、监测系统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专用的流感实验室;配备足够的实验室和流行病学专业人员;提高病毒分离、鉴定及抗原变异的分析能力、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加强流感暴发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信息综合分析能力。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步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流感实验室,加强现场快速检测和病毒分离能力。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监测工作要求,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流感监测工作,做好流感样病例(体温≥38℃,伴有咽痛或咳嗽症状之一的病例)的采样、标本的登记和送检工作。

2、监测内容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暴发疫情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要按有关要求,采集流感样病人标本,及时送流感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实验室接到标本后,及时组织实验室检测和病毒分离,并报告结果。

3、报告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报告。

4、信息管理与风险沟通

加强“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定期分析流感监测信息,建立定期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建立健全风险沟通机制,加强公众健康知识宣传。

五、准备

(一)以下二种情况在省外发生,但本省尚未发生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流感常规监测与报告工作。

1、在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出现临床症状。

2、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

(二)出现“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本省尚未发生病例”情况时,进入备战状态,按“密切跟踪、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原则,组织做好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

1、成立防控流感大流行卫生应急专家组包括疾控和医疗救治专家组。

2、密切跟踪国内外疫情动态,及时评估风险。

3、加强流感样病例常规监测工作,及时做好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收治医院,做好应急准备。

5、强化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做好防控应急物资储备。

6、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队伍做到人员到位、联络通畅,处于待命状态。

7、加强对公众的风险沟通,积极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六、应急响应和终止

当本省发生疫情时,应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各相关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一)Ⅳ级应急响应

新亚型流感发现地区应将被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株的人员送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学观察、消毒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协调当地防控工作,地级以上市疾控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采集必要的动物和密切接触者标本进行病毒分离,调查结果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必要时,省卫生厅派专家组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二)Ⅲ级应急响应

1、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国家级、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对于其他密切接触者可建议佩戴口罩。

2、流行病学调查

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省卫生厅应派专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3、监测和报告

疫情发生地所有医疗机构要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当地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采集标本,送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各级卫生、农业、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流感、动物流感监测信息。

4、省卫生厅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疫苗和药物

省卫生厅组织开展新亚型病毒的药物敏感性研究,根据疫情形势评估并提出调整抗病毒药物储备的意见。

6、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消毒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不需要进行空气和外环境消毒。

(2)健康教育与咨询

疫情发生地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三)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新亚型病毒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开展传播链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家庭隔离和医学观察。

2、监测

疫情发生地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

未发生疫情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3、疫苗、药物

出现疫情的地级以上市及周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应急预防接种工作。根据治疗和预防工作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拟定抗流感病毒药物使用计划。

4、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 检疫

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2) 健康教育

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3)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5、医疗救治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四)Ⅰ级应急响应

大流行期间,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

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

流感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疫苗、药物

及时组织评估、预测疫苗和药物需求量,组织采购,最大程度地满足药物、疫苗的需求。

4、省卫生厅每日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劝阻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五)流感大流行结束

1、评估

流感大流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流感大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七、督导

(一)准备工作的督导

省卫生厅防控流感大流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情况的督查。各级防控流感大流行领导小组均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督查。各级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督查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的建立和行动机制,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疫苗、药物准备,医疗救治准备,培训及演练,健康教育等。督查组成员包括卫生行政领导、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采用明查暗访的形式,调查真实的准备工作情况,并做到调查与指导相结合。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二)应急工作的督导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辖区各部门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的全面督查,按照相关行政和技术规范要求,逐项进行督查、督办。督查内容包括监测系统,药物、疫苗管理和接种工作,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和咨询等。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现场解决。督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附  则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预案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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